大愚
在中国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但对同妻来说,举证就是不可能的任务。在《婚姻法》中并没有将性取向列入离婚过错中,要举证丈夫与丈夫与同性发生性行为或同居的行为,并要求判定其离婚过错,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实现。因为,婚姻中规定的同居仅限“异性”。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认为,基于配偶是同性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共有财产。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居多。 但可撤销婚姻只有一条理由可以实现:人身自由受到胁迫,隐瞒性取向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