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荏苒
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抚养孩子长大是每一个为人父母者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当婚姻关系结束时,抚养费往往成为了男女双方矛盾的焦点。未央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李欣法官结合工作实际,总结近期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发现,近来有3种抚养费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案件原由引人深思。
案例一 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带着孩子生活,她是否可以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妻子张某与丈夫李某2014年结婚,2016年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带着孩子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一直未达成离婚协议,因此还没有结束婚姻关系。后来,妻子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为原告将丈夫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生活中,常有父母因为家庭矛盾分居或一方离家出走的现象,孩子则全部依靠一方来抚养,这都是父母不负责任的表现。父母的矛盾应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将孩子作为矛盾的牺牲品,孩子是无辜的,他们需要父母和社会的关爱,法律上也给予孩子充分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孩子系张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张某与李某均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双方分居期间,父亲李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故法院判决由李某支付夫妻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案例二 一方支付了抚养费,还要支付医疗费和教育费吗?
丈夫张某与妻子乔某在婚内生育儿子小张(6岁)。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由于孩子体弱多病,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住院,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父亲张某为他参加各种培训班花去教育费3万元。如今,张某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其母乔某承担医疗、教育支出的50%。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能机械地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就免除了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在抚养费案件的处理中,应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考虑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支出是否客观存在,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带孩子,是否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丈夫张某与妻子娄某于2015年离婚,两人离婚后,孩子一直由爷爷抚养,张某与娄某均不抚养孩子。可是爷爷已有78岁,仅靠一点微薄的退休工资难以维持爷孙俩的生活。因此,老人在法院起诉娄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忙带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很多年轻父母忙于工作,孩子生下就由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帮忙照顾。但需要认清的是,帮忙照顾不等于义务无偿照顾,孩子的监护人也不可能变为爷爷奶奶。法律规定,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即使双方离婚也无法改变。因此,父母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能将孩子推给老人,更不要给老人强行带上“抚养”的枷锁,这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在法律关系上,孩子的监护人是父亲张某与母亲娄某,孩子的爷爷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也不能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在这起案件中,爷爷取得了儿子张某的授权,以孙子的名义起诉其母娄某,主张抚养费。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另外,老人向法官反映,他的儿子张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不给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官告知老人,他可以依照“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之规定,向儿子张某主张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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