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仙子
首先家暴是违法的,严重的家庭暴力是会触犯刑法的,其次家暴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对家庭成员的心理或者身体伤害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要拒绝家暴
可可
家暴最可恨,是婚姻的底线,让法律严惩家暴者。
顺其自然赵红伟
对于家暴的看法,我觉得应该放在法律的角度来惩戒家暴的人!
莱珂
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具有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以及曾经有过亲密/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也应该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家庭暴力的四种形式进行了解释:
1、身体暴力: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暴者、或限制受暴者人身自由等使受暴者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加害人强迫受暴者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暴者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暴者进行精神折磨。使受暴者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暴者自尊心、自信心或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暴者的目的。
有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受暴者90%左右为女性。也就是说,仍然有10%左右的男性是施暴女性的受暴者。
家庭暴力的根源: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说只是诱因。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它深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中,而这也正是家庭暴力广泛存在并难以消除的原因所在。
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
家庭暴力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有密切的关系。社会文化鼓励男性追求“阳刚”、“勇猛”,并允许和怂恿他们用暴力证明自己的地位和解决问题。与此相应,社会文化认为女性的价值低于男性,并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这种文化实际上是在默许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一个大男子主义思想强烈的男性认为妻子或女友没有忠实履行女性的屈从义务时,他就“有权”对她施行暴力。
任何人都不应该对暴力沉默,家庭暴力是公害,不是私事,受暴者的痛苦是一般人所不能体会的。如果你的家人朋友遭受家暴,请帮助他们。“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为受性暴力、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伤害者提供咨询帮助,对性别暴力实施者及具有暴力倾向者提供行为改变的辅导。
研究家庭暴力,一定要导入社会性别视角。
什么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是社会对两性及两性关系的期待、要求和评价。社会性别在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
换言之,生理性别不是造成两性种种社会差异的直接依据,是社会性别文化形成了男女之间的差异,比如,在社会文化的描述下,形成了男外女内、男主女从的角色分工,男刚女柔、男才女貌的角色期待,男尊女卑、男优女劣的角色评价,男高女低、男强女弱的社会地位等等。
因此,从社会性别看两性关系,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是普遍存在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客观事实。在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男性仍然在社会中处在主导地位,对女性实行着控制和支配。
在家庭生活领域中,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主控方,往往是男性。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说只是诱因,不能仅仅认为是个人的人格和修养问题、或简单的不良习惯,家庭暴力的根源就是性别歧视,不消除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是非常难以消除的。
施暴者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三个方面来看待,施暴者的行为正是社会、家庭与个人因素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结果。施暴者的人格因素与社会和家庭的文化息息相关,根源仍然是性别的不平等。
传统的社会两性文化塑造了男性的优势心理,社会文化鼓励男性追求“阳刚”、“勇猛”,并允许和怂恿他们用暴力证明自己的地位和解决问题。与此相应,社会文化认为女性的价值低于男性,并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这种文化实际上是在默许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一个大男子主义思想强烈的男性认为妻子或女友没有忠实履行女性的屈从义务时,他就“有权”对她施行暴力。
家庭中有暴力的传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暴力是有可能通过行为学习和模仿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紧张、态度敌对、沟通不良也是暴力发生的原因;由于经济困难、子女教育问题、家庭变故的刺激、个人意见不合等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危机,也是暴力的影响因素。
个人因素方面,涉及了施暴者的人生经验、行为的模仿和学习、人格因素。施暴者如果在儿童时期目睹暴力或遭受过暴力对待,会产生某种创伤性体验,有可能会慢慢出现暴力倾向;施暴者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人格特质,可能使他们在整体对待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的态度体系上、行为方式上带有性别歧视和暴力倾向,个人的特点包括自卑、依赖、低自尊、憎恶女性、能力缺乏、非理性信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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