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去名如何办理手续

【加盐的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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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热点,很大一部分都和房子有关,比如个人婚前购房的归属、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等等问题。

离婚房产证去名字

现代婚姻中,男方购房占绝大部分,在高房价的今天,男人一直背负着沉重的购房压力,倘若以上征求意见最终写进《婚姻法》,那么男女双方一旦离婚,在住房以及补偿方面,女性可能将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女人也将感受到来自房子的压力。

尽管,这些变动目前还只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在社会上已引起各方热议,不少读者也打来电话询问相关案例如何处理。本期专刊,记者特邀请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郭文婧律师,就《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变化,为读者解析“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目前买房成本居高不下,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动辄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往往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财产生活。如果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

案例:2005年,小王首付15万元在南湖买下一套房子。拿到房产证之后,他就和女友波波结了婚,当然,房产证上写的是他自己的名字。今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波波提出她婚后共同承担了房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小王不同意。小王表示,婚姻期间两人共同还贷约20万元,还有1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两人要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点评:本案中小王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和女方波波共同供房,这个时候离婚,若房子归男方小王,女方波波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而无法获得房价升值的补偿,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婚姻法的精神。《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了婚前按揭购房为婚前个人财产,也明确了得房一方应在考虑市场价格及还贷比例的基础上给予对方合理的补偿,既保证了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又在房产不断增值的社会背景下兼顾了配偶的相关权益,并使得司法实际操作更加方便,应该说是比较进步和完善的。

婚后父母买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中国老百姓传统的观念是:有了房子才能结婚。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越来越高的房价不成正比,很多年轻人只有靠“啃老”才能有套房。而做父母的往往也会耗光积蓄帮着子女买房。可如果一旦小两口要离婚,那问题就来了,给孩子买的房,孩子的另一半有份儿没?

案例:张大爷最近有点心烦,马上就要有孙子了,儿子的房子太小,准备给他买套大房子,老两口去看孙子也方便。但这房子写谁的名字好呢?写自己的名字吧,怕儿子不好想;写儿子的名字吧,万一哪天小俩口吵翻了直接奔离婚登记处去了,房子该怎么办?毕竟是几十万的资产,不能说分给别人就分吧。

解读:《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此类案例也做了规定,婚后如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按照《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有了新的变化,对婚后父母买房的性质进行了权利归属上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了个人财产。对于房屋这种重大财产,“意见稿”给予了特别考虑,使财产关系得到平衡,也有利于今后此类纠纷的实际解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
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有舍才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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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协议离婚(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要办理离婚后房产证更名,需要离婚双方凭以下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
3、离婚证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5、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此外,如离婚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记时间,还须提供原结婚证明。


二、诉讼离婚方式下的房产证更名手续:

诉讼离婚(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的,单方可以凭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更名手续: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能说明属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资料;
3、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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