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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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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