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做主角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外国人到中国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根据民发[2003]12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按规定,中国的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以及机要工作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我国政府参加的条约、协定等规定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也不能结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l)该外国人应当向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护照,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需经该国公证机关或有权部门公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2)该外国人必须到我国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该外国人和与之结婚的中国人必须双方亲自到我国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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