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家庭主妇离婚补偿标准

提问人:A9。     发布日期:2023-05-14 16:36:17     浏览: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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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我理解您想了解的是家庭主妇在离婚后可以获得的补偿标准。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况以及适用的法律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决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但是,对于家庭主妇的补偿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家庭主妇在婚姻期间没有工作,那么她可能有权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通常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断,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年限、家庭贡献等因素来决定。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家庭主妇能够证明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比如照顾孩子、做家务等,那么她可能会有更多的权利来要求补偿。

总的来说,家庭主妇在离婚后的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您正在面临这样的问题,我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建议。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发表于 2023-05-14 16:57:36

其他回答

海南落户政策:

一、本省户籍的居民,凡是在海口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凡是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现在海口工作、居住、生活,积分达到80分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海口常住户口。

海南落户政策

法律规定全职妈妈的补偿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根据照顾孩子的数量以及照顾孩子的时间等方面进行考量,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法院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职妈妈离婚补偿标准

残疾人离婚没有补偿,因此没有补偿标准。有补偿的情况只有一方照顾子女和老人较多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但如果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对方帮助,对方应当给与适当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残疾人离婚补偿标准

青海省海南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知法懂法,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以下简称市),各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市、县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合理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指定相关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主要职责是: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三、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二)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摸底、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公安、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等相关手续。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措施、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房产)等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较大、涉及被征收户数量大,西宁市超过1000户以上的,其余市、县超过100户以上的,应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及信访、房地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房产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室内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以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用途、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未出台前,可以参照当地现行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对因被征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七)省、市、县要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和房地产、建设、价格、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其中注册房地产评估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按照《条例》要求,抓紧研究被征收人住房保障、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配套文件,尽快按程序出台。
五、配合条例实施,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一)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房屋重置价格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测算,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发布,在每年3月定期公开发布一次房屋重置价格。
(二)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征收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做好项目的衔接,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一)新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也可按原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继续实施。
(三)新条例实施前已发布征收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抓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协商,将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应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舆情,严防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海南拆迁律师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并没有规定主要由谁来分配财产,而是根据夫妻双方协商或者根据法院判决进行分配。因此,在离婚时,家庭主妇与家庭丈夫的财产分配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该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合理的分配。但如果在婚姻中存在不公平的财产分配情况,家庭主妇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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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力     发表于 2023-05-14 19:21:21

我老婆是广西的,我是海南。她跟我一直在海南生活了六年多,她的户口一直没迁到海南,前年带孩子回广西一年多了,现在闹离婚了我应该在哪个省起诉?

夏娟菊     发表于 2023-05-14 19:21:38

可以在海南起诉离婚

Andy     发表于 2023-05-14 19:21:38

你好,海南。

赠花留香     发表于 2023-05-14 16: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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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陀螺     发表于 2023-05-14 1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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