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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确认陈先生名下A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股权的分割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该案中不予处理,李女士上诉至中院,后双方达成调解,但仍未分割陈先生名下的A公司股权,李女士保留分割股权的诉权。
2014年12月,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分割股权,陈先生将股权以245万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杜先生,但陈先生未收到杜先生转让价款245万,李女士该如何维权?
二、争议焦点
方案
一、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债权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补偿李女士12
2.5万元。
方案
二、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分割A公司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
方案
三、李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陈先生根据A公司实际分割日股东权益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裁判观点
李女士选择方案
一,最终法院判决股权转让价款245万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支付李女士折价补偿款12
2.5万。
四、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以一方名义系公司股东,涉及股权分割牵涉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可以就股权分割协商让另一方也成为公司股东,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有权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在目前我国公司体制情况下,很多民营企业资不抵债,即使成为公司的股东也有可能得不偿失,建议一方不清楚公司经营及财务情况下,不建议成为公司的股东,获得补偿不失一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