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益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条只有一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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