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怎样让对方分不到财产

L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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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让对方分不到财产

离婚怎样让对方分不到财产,有的人的婚姻可以到白头,而有的人却只能半路分手,离婚的话就要办很多的手续还会有遇到一些问题会让人很费神,那以下是关于离婚怎样让对方分不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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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若是想要对方分不到财产,需要提交证明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若是在离婚后才掌握了以上证据,依旧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2、如果在婚姻期间发现夫妻双方有一方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等情况,掌握证据,证明对方对婚姻不忠,甚至触犯了《民法典》等行为,在裁决和协议离婚的时候是一个有力的方面,可以很大的一方面将被出轨方划分为这场婚姻的主要受害者,这在离婚的协议上具有充分的理由,并且作为补偿,对方会划分的财产比例会比较少。

3、证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与对方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对方在这笔财产产生所占的比重较少,这方面的证明比较复杂,不在这里细说了,主要就是证明对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比较少,这样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会占在有利方,但是也不一定分配婚姻期间产生的等额财产

因为在婚姻期间有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婚姻内的伤害,法律会在经济上作出补偿,所以如果想要让对方分得最少的财产,最重要还是要抓住对方是主要破坏本次婚姻的主因,是对方在婚姻期间触犯婚姻法所造成本次婚姻的破灭。

二、感情破裂离婚赔偿金可以获得吗?

1、感情破裂离婚赔偿金不一定可以获得,若是因为以下的情形感情破裂,可以提出获得赔偿金的请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的时候,原则上需要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即使是起诉离婚,由法院确定财产分割方案的情形,法院也会在遵守一定原则的情形下分割财产。一方若是想要另一方分割得较少的财产,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对方实施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离婚怎样让对方分不到财产2

要让对方完全分不到任何财产是非常困难的。具体可以有两种途径让财产属于你:

第一:婚前双方做一份夫妻双方财产独立协议,表明各具体收入的归属,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

第二:就是楼主的财产公证,这里面最重要的应属房产和小车,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做一份公证,表明该东西属于你,这样离婚的时候对方就分不到这些东西。

另外一些,比如说电视机,冰箱什么的,反正值一点钱的东西,都做一份归属协议,夫妻双方签名就可以,或者你有证据证明这个东西是用个人财产(也就是第一种情况)购买的,有单有据,也可以。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方并不知道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存在但不确知具体数额,又或者明知某项共同财产的存在对方却矢口否认。

例如,家里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离婚时男方只承认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离家出走已经一年了,一年后回来提出离婚,男方只知道女方在外面赚了大钱,无法确定她在这一年内的具体工资收入。

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请求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遇到上述种种情况,您必须对对方隐匿或否认的财产进行举证。您可以自己进行一些简单取证,例如,如果对方隐匿了自己的工资收入,可以到对方的单位去调查。

但是如果共同财产涉及到知识产权、公司股利等方面,则取证的难度就较大了;而且即便是简单的调查取证,如果受到当事人的阻挠也是困难重重的。如果确有取证的必要和可能,而且又能够提供必要的线索,则在此建议您聘请律师帮助您取证。

新《婚姻法》对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给以了惩罚性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期怎样预防财产转移

1、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没有可能在离婚前转移的。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4、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5、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综合上文,婚姻共同财产在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的,在法律实务上很难做到让另一方净身出户,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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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应对对方隐匿财产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

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上海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

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

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

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

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

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

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

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

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

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

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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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让对方分不到财产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对财产分割事项达成协议时,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取得任何的财产,这个分割方案是自愿达成的,就会具有法律效力。选择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时,会让夫妻双方都分得一部分财产,不会将共同财产全部判决给一方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那么什么是隐藏、转移财产,包括哪些行为呢?

转移存款,即将自己名下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此时另一方根本无法查询到该笔财产的存在。

虚假过户,即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变卖资产,即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进而隐藏,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私赠他人,即包括赠与给情人或其他有暧昧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其实最终还是自己获利。

上述四种情形,从行为上看,具有很明显的非法侵占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并且也完全能够实现这种意图,主客观能够相互统一,与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性质完全相符,这种情况就应该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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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离婚分不到财产


1、以下情况下离婚分不到财产:


(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法律不干涉的;


(2)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去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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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若是想要对方分不到财产,需要提交证明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若是在离婚后才掌握了以上证据,依旧可以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2、如果在婚姻期间发现夫妻双方有一方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等情况,掌握证据,证明对方对婚姻不忠,甚至触犯了《民法典》等行为,在裁决和协议离婚的时候是一个有力的方面,可以很大的一方面将被出轨方划分为这场婚姻的主要受害者,这在离婚的协议上具有充分的理由,并且作为补偿,对方会划分的财产比例会比较少。


3、证明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与对方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对方在这笔财产产生所占的比重较少,这方面的证明比较复杂,不在这里细说了,主要就是证明对方在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比较少,这样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会占在有利方,但是也不一定分配婚姻期间产生的等额财产,因为在婚姻期间有一方对另一方所造成婚姻内的伤害,法律会在经济上作出补偿,所以如果想要让对方分得最少的财产,最重要还是要抓住对方是主要破坏本次婚姻的主因,是对方在婚姻期间触犯婚姻法所造成本次婚姻的破灭。

若是在婚内任何一方都没有恶意实施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出现配偶不同意支付另一方法定患重大疾病扶养者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形,那么在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法律并不支持分割婚内财产。若是一方想要分割,需要拿出已经满足法律可以分割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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