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中的书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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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据中的书证包括哪些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 离婚 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 离婚协议书 、孩子出生证、 房屋买卖合同 、车辆行驶证、家具电器发票等。如: 结婚证 是用文字记载着男女双方的年龄、性别、 结婚 的时间、取得结婚证的时间等。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书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是:书证是真实的;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要证明的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法院审理案件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 保证书 、 遗嘱 、 借条 、情书等。在 代理 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该合同未加盖公章,因不具备 合同生效 条件,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 离婚协议 。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
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
二, 财产分割 的一致同意;其
三,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提交的书证应与其它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离婚证据中的物证有哪些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物证要及时地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的一个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合。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 婚姻家庭 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被摔坏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礼物等。 《 民事诉讼法 》当中规定的民事案件证据有九种类型,书证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并且还是很常见的一类证据。但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中都是会涉及到书证的,肯定是有怎样类型的证据,就提供怎样类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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