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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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一条  各市(州)应当积极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县(市、区)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少数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户籍人口密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婚姻登记处,但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婚姻登记处的设置条件和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预算,确保工作开展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落实。

第三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有条件的应设置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告栏、婚姻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签字笔等服务设施;填表区域展示当事人填写规范的各类声明书样本。

婚姻登记区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采取半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之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处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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