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缕阳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一条 各市(州)应当积极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县(市、区)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少数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户籍人口密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设婚姻登记处,但必须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婚姻登记处的设置条件和登记工作规范要求。
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预算,确保工作开展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落实。
第三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应当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四条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区域,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有条件的应设置颁证厅和婚姻家庭辅导室。
候登大厅应当设立公告栏、婚姻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签字笔等服务设施;填表区域展示当事人填写规范的各类声明书样本。
婚姻登记区应当设置足够的登记窗口。登记窗口采取半隔离措施,保持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婚姻登记员与当事人之间无隔离屏障。
档案室应当配备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颁证厅应当悬挂国徽,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体现婚姻登记处名称和颁证日期,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置亲友观礼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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