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凤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可以,如果在外地能起诉离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原告居所地法院起诉:
1、被告不在中国境内。
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刘长萍
1、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你只要能证明被告在中山居住有一年以上即可在中山市起诉离婚。
2、起诉离婚,只要对子女和财产的问题处理好即可。你们没子女(他与前妻的儿子当然是由被告抚养),所以不存在子女纠纷的问题。至于你说的,老家的两套房子,如果你能证明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那你可以分一半,如果不能证明,则分不到。因为此时户名是他弟弟,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来讲,他弟弟是房子的主人,所以你只有证明房子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财产才可能分房子。
3、这需要证据证明他制作了假的欠账欠条,能证明,则欠账欠条无效。
上一篇:请教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离婚程序
下一篇:离婚怎样分财产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