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的性别权利关系

ZHang 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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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姻关系方面: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二、在家庭关系方面: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弟和妹赡养的权利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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