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季宇
好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微笑的味道
去荷兰。。22岁可以。中国无。
余
婚姻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
目前国内还不行
姚建林
国内没有开放,只能做地下的吧
龙哥づ
目前在中国你就打消这念头吧!
同性爱者目前在我国尚未取得缔结同性婚姻的权利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体现在:人类的性的本能体现了婚 姻的生理基础,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考虑到了生理学、生物学、遗传学等自然规律。 社会性体现在:婚姻一方面取决于生产关系,同时也要受到社会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如 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的影响。婚姻关系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的一种最持久的社会关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政治、经济制度国家的婚姻关 系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由于道德观念、宗教信仰、传统的生活方式以及地 理、气候等自然环境存在差异,其有关婚姻关系的立法同样千差万别。
因此,各国都非常重 视该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以及在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上都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
�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婚姻是社会的和文化的,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男女择偶的一种形式 。婚姻包括了以下的含义:
(1)婚姻必须是被当时的社会所认可的。不被当时的社会认可的男女的结合不能称其为婚姻。
(2)婚姻为男女的结合,同性不能成为婚姻。
(3)婚姻是 男女择偶的一种形式,男女一旦进入,就要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从法学的角度来界定婚姻,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配偶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另外,婚姻的一大功能就是生育功能,而这个功能是同性婚姻所难以实现的。 也就是说在我国同性婚姻在学理层面上是得不到认可的。
�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看,我国的法律从未明文规定同性婚姻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未 提及有关同性婚姻的问题。但从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来看,可以说仅仅是隐含地提到了有关 同性不能够结婚的问题。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中强调的 是男女双方。应该说其中的男女是指生理上的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调整的是男 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要想在我国依据我国的法律缔结婚姻关系,其主体必须是自然属性上的 男女双方。同性的双方若欲依照我国的婚姻法缔结婚姻关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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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法律对涉外婚姻关系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同性爱者到国外缔结同性婚姻关系,或者外国人在缔结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性婚姻后 ,就会涉及到配偶间的相互扶养关系、配偶财产关系、亲权关系,以及配偶相互间的财产继 承关系等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都很复杂、重要。仅就财产关系作一简单分析,我们就会 发现有遗嘱的继承还好办,因为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但是如果被 继承人的遗产不仅仅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者遗嘱无效、或者无遗嘱,我们将不得不依照 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来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时,要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确定,即确定谁有资格成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我国是该 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在涉及到缔结了同性婚姻关系的人的财产继承问题上 ,我们不得不解决该同性婚姻是否有效这一“先决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不给予同性 爱者以缔结同性婚姻关系的权利,我们也不能对有的国家允许同性爱者缔结同性婚姻关系这 一事实漠然视之,因为在一些场合下,我们必须面临是否承认在外国缔结的同性婚姻关系的 效力的问题。
� 对于是否承认在外国缔结的同性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有必要考查我国《民法通则》中 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 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国家的法律。该规定没有区别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 件,可以理解为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中规定“认定婚姻是否有 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依照这一规定,我国的同性爱者如果依照允许缔结同性婚姻关系 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与该国的同性爱者在该国缔结婚姻关系,我国的法律应该承认该婚姻关系 的法律效力。
关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国缔结的婚姻以及外国人双方在中国所缔结的婚姻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我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规定。对双方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该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 》没有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 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即“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缔结的婚姻 如何适用法律,取决于其采用何种婚姻方式。若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登记结婚,应该适用中 国法律;若到所在国的有关机构履行结婚手续,原则上应根据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来适用法律 。
因此,中国的同性爱者双方通过挑选结婚地的方法到允许缔结同性婚姻的国家结婚时有可 能的,我国法院依照“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解释是不能拒绝承认该同 性婚姻的法律效力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无论是外国人在外国缔结的同性婚姻,还是外国人同 中国人所缔结的同性婚姻,以及中国人到外国缔结的同性婚姻,依照《民法通则》第147条 的规定以及“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只要其所履行的结婚手续符合婚姻 缔结地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但考虑到承认同性婚姻的效力可能与我国的风 俗习惯、宗教信仰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有冲突,要拒绝承认其效力,能不能找到拒绝的法律根 据呢?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要限制外国法的效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常见的法律制 度主要是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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