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qie
案例
李三与王某系夫妻。某日,王某在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到医院要求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因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随后,医院为王某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
李三得知此事后,李三认为妻子不能代替他行使其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医院的行径,残害了李三将要出生子女的生命权,也严重侵害了李三的生育权,不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彻底破裂,更严重的是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解析
首先,妻子单方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如果妻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实施手术的医院自然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本案判决认为李三所享有的生育权不能对抗王某不生育的权利,对王某最终作出的不生育决定,原告即便情感上难于接受,也应予以容忍。王某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情形下决定中止妊娠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常理。
其次,医院是否侵害李三的生育权?
由于王某中止妊娠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医院为王某施行中止妊娠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更是为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权利而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医院的手术行为是为王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不构成对李三生育权的侵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妻子单方中止妊娠,通常是此前与丈夫发生了感情危机。若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妻子王某单方中止妊娠不属于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行为。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
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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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兰
不可以,是否生育决定权在女方,男方不能因此起诉离婚,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这一点是法有明文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丈夫不可以因此起诉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发现是这个原因,就会驳回起诉,甚至根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