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加栋
民典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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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就意味着双方不可能通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自愿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果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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