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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您好,关于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现状及原因如下(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范围较大。全国妇联2021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
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受害人以女性居多。由于女性和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区别,经调查,有九成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男性都为施暴者,女性因此在身体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种类较多,影响较深。近年来,一些新的暴力出现,例如“冷暴力”、“精神虐待”、“性暴力”等,这些新兴的暴力种类显示出家庭暴力范围的不断蔓延。在这样的不断增长的趋势下,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懂得去维权,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从而发生一些更为严重的暴力事件。例如,由于丈夫施暴,妻子不堪忍受后失手将其杀害的恶性案件频发,这充分显示出家暴的影响深重。(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在中国的文化中,三纲五常、父权夫权等男权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影响,并成为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权思想中习惯将女性及子女置于男权统治之下,以及对于妇女的三从四德的要求都从一定程度上滋生和助长了家庭暴力现象的持续。同时,男女在社会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对于男人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以及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很多受害女性一再选择忍气吞声。加之国家的法律政策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漏洞,家庭暴力的现象一再恶性蔓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