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苏怡。 发布日期:2024-03-08 07:48:02 浏览:930
根据香港《婚姻条例》规定,结婚法定程序目前实行的是结婚注册登记和结婚仪式两者相结合的制度。
一、结婚提前申报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依据规定向香港婚姻注册官提出结婚申请,并依照要求填写结婚申请书,且其中须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
二、结婚公告
婚姻注册官在接到结婚申请书后,在结婚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公布结婚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和婚姻日期,公告期满后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注册结婚。
三、誓言保证
在签发注册结婚证书之前,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注册官办事处作出无任何婚姻障碍的誓言保证,并提供需要由同意权人的书面同意书。
四、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后没有任何异议的且经过审查申请人没有其他婚姻障碍的,可依法发放注册官登记书,注册登记后,男女双方须在结婚申报之日三个月内结婚,若超出上述期限,结婚申请注册所有的资料及手续将全部作废,重新申请办理。
5、举行婚礼
婚礼仪式亦是注册登记婚姻须经过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婚礼主要分为民事婚礼、特批婚礼、宗教婚礼三种形式,它们三种形式的婚礼效力没有高低区别,其中,所谓的民事婚礼就是由婚姻注册登记官主持下举行的婚礼;特批婚礼系依据特别许可证在教堂或者是在婚姻注册登记官以外的其他地方举行的婚礼,宗教婚礼系由神职人员依照宗教程序规定举行的婚礼。
香港结婚程序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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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起诉离婚书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离婚书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手机号码。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起递交到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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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离婚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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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协议离婚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协议离婚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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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男女婚姻都是中国人首屈一指的“终身大事”,婚姻对于每个人而言,是人生角色的一次重大转变,它也意味着一个人真正的成熟。中国人结婚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样的传统婚姻中,一纸婚书也成为了古代婚姻礼仪的不可或缺重要部件。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同时,薄薄的婚书是不可或缺的结婚证明材料,它代表着这段婚姻的成立,更反应了古代婚姻之礼,人们通过婚书也能够了解古代的婚姻现状,以及婚姻文化、观念、制度很多方面的内容。
婚书萌芽阶段
《辞海》一书中,给婚书的定义为:“允婚的文约,旧时结婚证书”;《法学大词典》中又给婚书罗列了许多其他的别称,比如“定亲帖子”、“龙凤帖”、“许婚契约”等多种不同的称呼;至于在平常人的观念中,提到婚书首先想到的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一份婚姻契约文件,这份文件一般被称之为定婚书、通婚书。
其实这些都是对于婚书的狭隘定义,在中国传统社会,用来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体现婚姻契约、儒家礼制的婚书,范围十分广泛,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定婚书、离婚书,以及特殊时代背景之下的特殊婚书,比如招赘婚书、取妾婚书等,都属于古代婚书的一部分。由于古代婚书范围较大,所以本文将以定婚书为例,带领读者回味古代的婚书演变与特有形式。
中国古代的婚书萌芽状态,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周礼》中记载,周朝已经出现了专门负责管理男女婚姻事、颁发婚书的特定负责人,他们被称之为“媒氏”。这一时期的婚书写于竹简之上,男女订婚以后双方各持一半,由媒氏负责颁发,如果男女私定终身不报者,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由于定婚书在周朝还是一个萌芽阶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更加偏重于婚姻习俗,《礼记》就记载了缔结婚姻的六道法定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严格的“六礼”婚姻程序,对中国人订婚、结婚程序有着深远无比的影响。
虽说订婚书在秦朝时期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焚书坑儒”这件事的发生,导致先秦时区与婚姻制度有关的众多书籍被焚毁,仅剩下《仪礼·士婚礼》这本为帝王婚礼专用的婚礼文献现存于世,导致秦汉时期订婚书文献极度缺乏。直到进入魏晋时期,定婚书又迎来了“初步形成”这一新的发展阶段。据《通典》记载,魏晋时代的恭候士大夫婚礼,出现了专门的“六礼辞”,在这份六礼辞中,写有男方父亲、做媒人之名,有的“六礼辞”中还会详细记载男方的家世财产。比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婚姻文书文字,就是王羲之求婚时的“六礼辞”,虽然只有寥寥数百字,但是从这份婚辞中,足以显现定婚书的基本要素与雏形。
婚书定型阶段
定婚书真正进入法律程序,成为确切可寻的法律文本、规定,始于唐朝,并繁盛于宋朝时期。唐朝《唐律疏议》这本法律文献中,明确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宋朝《宋刑统》一书中,仍然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要缔结婚姻,绝对不能够缺少婚书。所以自唐宋时间起,当一段婚姻关系要成立或者消亡之时,必然由法律中的婚书为证。那么这一时期进入法律化的婚书,与前朝相比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唐宋男女在通婚之时,定婚书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够标志着一段婚姻的正式成立。唐宋时期的定婚书主要包括草帖与定帖两部分,在草帖中,男女双方都会详细介绍家中具体情况,比如家庭背景、婚嫁聘产、个人情况、生辰八字、家庭的籍贯住址,等诸多内容。在这份草帖之中,关于男女双方的籍贯、住址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不同地区的嫁妆、聘礼皆有不同,这部分内容以婚姻财产紧密挂钩,所以在重视门第观念的古代,必然要进行详细的描述。
男女双方通过媒人交换草帖,由父母详细了解两家情况后,如若父母同意,这段婚姻便可缔结,甚至不需要婚姻当事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古人一直秉持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传统婚姻原则。同意缔结这段婚姻后,没人会为男女双方交换定帖,经历过“换帖”这一步骤后,这段婚姻才正式开始生效。与先前的草帖相比,定帖的内容与草帖大不相同。
比如在宋朝时期,男方、女方家的定帖都有正式格式,甚至对于内容都有详细要求。虽说定帖内容与之前所写的草帖相比更加简单,但是定帖在书写时用于更为隆重,会采用一些词藻华丽、对这段婚姻表示美好祝愿、对男女双方表示肯定的词语进行赘述,以此来展现两个家庭对于这段婚姻的重视程度。定帖写好以后,进行“换帖”时的过程没有一个隆重仪式,草帖一般经媒人之手直接交换,交换定帖时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并将定帖放在精美的礼盒之中,再由媒人遵循先男后女的传统顺序进行交换。这种婚书的交换程序,不仅在唐宋年间流传,对于后世婚书交换而言,更是历经千年而不改变。
婚书推陈出新阶段
明清年间的婚书,多承前朝旧制,既坚持了周朝时期的“六礼”,又采用了唐宋时期的定婚书“行文”。只是到了清代末期,婚书与前朝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只简单介绍了男女双方的出生日期、家长姓名,缺少了不少虚词套话,反而让传统婚书少了不少韵味。进入民国时代以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了剧烈变革,欧洲的婚嫁习俗,又在这一时期的文化思想领域掀起严重变革,如此以来,民国的订婚书易改旧俗、推陈出新,与封建时代相比有了全然不同之处。
民国订婚书其实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变革,但是其内容与旧式订婚书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在民国订婚书中,不再一味地遵循父母的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这一时期拥有了主婚权,因此民国婚书中就出现了“今以双方意志相投、性情相契、堪与偕老”这样体现双方意志的词语;除此之外,民国时期的婚书,还弱化了传统礼仪中的“六礼”,以及生辰八字等这些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经过这一转变,足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不再是建立在家族、礼制的限制之中,此后也为中国婚书开启了新篇章。
古代的婚书是什么样的,在古人的婚姻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大音希声。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September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鱼鱼缸鱼苗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木鱼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晓荭.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雪中情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编辑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崇明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风调雨顺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4-03-08 08:05:54
根据目前香港法律,任何人士牵涉虚假婚姻活动即属违法,犯虚假陈述及串谋欺诈等罪行。同时在香港,串谋虚假婚姻是严重罪行,有关涉案人士有可能同时触犯以下刑事罪行:
1,串谋欺诈罪;
2,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罪;
3,签署虚假的通知以促致达成婚姻罪;
4,作出虚假法定声明及
5,重婚等罪行。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34条关于婚姻虚假陈述罪第一款规定:为促致达成婚姻或取得关于结婚的证明书或许可证,明知而故意作出虚假誓言或作出或签署虚假声明、通知或证明书。
而该声明、通知或证明书是根据当其时有效的关于婚姻的成文法则所规定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也就是说,假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一经查实,便有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牢狱之苦。
扩展资料
根据《入境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假结婚移民”的内地人士,一旦确认,将面临最高港币15万元的罚款及入狱14年的判罚。而干犯串谋欺诈罪行,违反普通法,即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相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从事假结婚的中介向来都是香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59条关于串谋罪的规定,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的人,可处监禁14年。香港入境条例同时也规定,若为取得居留证明书等文件而向入境处作出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14年监禁及15万元的罚款。
参考资料:
@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一名香港居民及一名内地女子因串谋假结婚,今日(一月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三十九岁的男被告王德兴,被控两项串谋欺诈的控罪及一项协助及教唆他人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他承认所有控罪,合共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王德兴的假配偶为三十七岁内地女子郑吉英,被控一项串谋欺诈的控罪及两项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的控罪。她承认三项控罪,合共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郑吉英持双程证从内地来港,以九十日的探亲签注声称打算来港探望其丈夫,入境处人员遂致电王德兴作查询时,王德兴讹称为郑吉英的丈夫,并已获悉郑吉英会来港探望他。但入境处人员对郑吉英的访港目的仍存疑,於是扣留郑吉英作深入调查。
郑吉英承认她透过中间人与王德兴假结婚,有意凭藉假结婚骗取九十日的探亲签注来香港逗留及最终希望获取单程证来港定居。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她与王德兴於内地假结婚。
郑吉英於假结婚後成功获签发可访港九十日的签注,并分别於去年十月十七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来港,她并两度向入境处职员虚假声称其来港目的是探望其丈夫。
王德兴在警诫下承认为赚取快钱,先後透过中间人进行了两次假结婚,包括与郑吉英的一段虚假婚姻。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本处对非本港居民透过假结婚骗取香港居留的问题一直非常关注,并已成立专案小组从不同途径搜集情报,并作出深入调查,在取得足够证据後,本处定会对涉案人士提出检控。」
发言人续称:「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取得居留身份,将会被依法取消身份证或居留资格,涉案人士亦会被遣反原居地。」
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串谋欺诈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十四年。
此外,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实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大槐树迁民解守良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欺诈罪,1以欺骗手段获得结婚登记。
2以欺骗手段获得定居的目的。
老马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根据目前香港法律,任何人士牵涉虚假婚姻活动即属违法,犯虚假陈述及串谋欺诈等罪行。同时在香港,串谋虚假婚姻是严重罪行,有关涉案人士有可能同时触犯以下刑事罪行:
1,串谋欺诈罪;
2,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罪;
3,签署虚假的通知以促致达成婚姻罪;
4,作出虚假法定声明及
5,重婚等罪行。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34条关于婚姻虚假陈述罪第一款规定:为促致达成婚姻或取得关于结婚的证明书或许可证,明知而故意作出虚假誓言或作出或签署虚假声明、通知或证明书。
而该声明、通知或证明书是根据当其时有效的关于婚姻的成文法则所规定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也就是说,假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一经查实,便有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牢狱之苦。
扩展资料
一、双方在香港注册结婚,与香港人注册结婚的手续一样,在向婚姻登记署提交"拟结婚通知书"排期时, 需连同你的一下证件:
1,来港通行证/旅游证件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3,户口本(以证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或无结婚证明书,
4,双方签署的“拟结婚通知书”(要填写对方父母的资料).
在结婚注册当天带同以上
1,
2, 3 的正本去注册就可以了。
二、民政部1983年3月10日专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的证件为:
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
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参考资料:
心雨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 - 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於什麼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
(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
(2) 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於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
离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诉讼规则》附录 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适用):
(1)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请书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说 明 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诉 讼 程 序 通 知 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 -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於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後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 (domicile) 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叙述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於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属於或不属於「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七段叙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托管。
第八段适用於呈请人申请子女的赡养令,而答辩人并非该子女父母的情况。
第九段叙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述婚姻双方有否就支付对方或子女的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安排的详情。
第十一段适用於以二年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呈请的情况。呈请人须要列出对答辩人财政供给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提案;或在暂准离婚令颁布後,不对答辩人作出财政供给。
第十二段叙述唯一的离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第十三段叙述基於什麼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如果是以分居为证明,则需列出准确的分居日期。如果是以通奸、无理行为或遗弃为由,则亦须列出具体情况。
诉讼请求 (The Prayer) 用於总结离婚呈请书。呈请人需列出他请求法院就该离婚诉讼作出的判令。
离婚程序﹝四﹞ - 和解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
只有在呈请人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才有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证明书。呈请人的代表律师要在此和解证明书中,叙述他有否向呈请人商讨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请人提供具有离婚调解资格的人之联络方法。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不一定要和呈请人讨论和解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说明曾否和呈请人商讨过可以。
离婚程序﹝五﹞ - 子女安排说明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
若果夫妇双方有家庭子女,则申请单方面离婚时呈请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安排说明书。此说明书中须要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现时及离婚後的按排提案。这些须列明的内容包括:
A. 居住地方 (Residence)
每名家庭子女的居住地方,以及由何人负责照顾该子女和抚养其成长。
B. 教育 (Education)
每名家庭子女的接受教育的机构。若果该子女已有工作,则要列出其工作的地点、工作性质和是否正接受训练。
C. 财务供给 (Financial Provision)
由谁负责供给家庭子女的财务需要,如日常生活的开支。
D. 探视 (Access)
夫妻双方对探视子女的安排。
E. 其他资料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严重残障或慢性病 (chronic illness)。如有的话,呈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和医生证明。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接受惩教主任、社会福利主任或其他机构的管教。如有的话,呈请人亦需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
离婚程序﹝六﹞ - 诉讼程序通知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
离婚程序﹝七﹞ -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
离婚程序﹝八﹞ - 呈请案件
离婚程序﹝九﹞ - 特别程序案表、无抗辩案表及有抗辩案表
离婚程序﹝十﹞ - 暂准离婚令
离婚程序﹝十一﹞ - 绝对离婚令
离婚程序﹝十二﹞ - 赡养费和财产的分配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
(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会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案件所有的情况及考虑以下的因素:
(i)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ii)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iii)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iv)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v)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disability);
(vi) 婚姻双方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vii) 婚姻双方各自为因解除婚姻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 (例如退休金);
法庭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而作出关於赡养费及财产的判令。对於有经济能力的一方,须给另一方及子女恰当的赡养费,使他们能维持生活所需。根据普通法中的案例,法庭会倾向给予一个尽职的太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太太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及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若果解除婚姻对婚姻双方水活水平下降,法庭在考虑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会倾向使双方共同承担相同的生活下降程度。
根据著名案例 Calderbank v Calderbank [1976],法庭在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方面享有极大及极广泛的权力,法庭可以全权判决财产的分配方法,而并不受财产的原本拥有权是婚姻中哪一方所影响。举例说,若果法庭认为合理的话,法庭有权命令离婚诉讼的一方无条件 (null consideration) 把物业转让到另一方的名下,即使另一方完全没有为物业支付过任何费用。(另一种较常见的做法是以港币一元的象徵式代价 (nominal value) 把物业转让给另一方)
同一案例亦指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在申请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时,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权利。("husbands and wives both come to the judgment seat upon the basis of complete equality")
离婚程序﹝十三﹞ - 赡养费支付及财产分配的形式
A. 赡养费支付的形式
法庭判令离婚诉讼的答辩人要支付赡养费,常见有以下数种形式:
(一) 无保证的按期支付 (un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法庭命令答辩人在未来的收入中定期支付某金额,如果过期未付,申请人可以要求法庭颁令强制执行。赡养费定期支付在申请人再婚,或双方任何一方死亡之日终止。
(二) 有保证的按期支付 (secured periodical payment)
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三) 整笔支付 (lump sum payment)
付款人整笔支付一笔过的赡养费。
B. 财产分配的形式
关於财产分配的形式,主要有财产转让 (transfer of property)、授产安排 (settlement of property) 或出售财产 (sale of property)。
所谓「授产安排」,是指判令其中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举例说,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太太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太太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随後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这种授产安排亦称为Mesher Order。
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管
关於婚姻及离婚的成文法规管,主要源来以下的条例:
1. 香港法例 第178章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2.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3. 香港法例 第181章 《婚姻条例》
4. 1995年第29号条例 《婚姻诉讼 (修订) 条例》
5. 香港法例 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条重要法例。1971年10月1日前,华人在香港可以根据《大清律例》用「三书六礼」的形成缔结婚姻,亦容许纳妾制度。此种婚姻称为「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
1971年10月1日後,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亦废除纳妾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而结婚必须要在婚姻注册处或其他特许场所 (例如教堂) 举行婚礼仪式。
马邦正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根据目前香港法律,任何人士牵涉虚假婚姻活动即属违法,犯虚假陈述及串谋欺诈等罪行。同时在香港,串谋虚假婚姻是严重罪行,有关涉案人士有可能同时触犯以下刑事罪行:
1,串谋欺诈罪;
2,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罪;
3,签署虚假的通知以促致达成婚姻罪;
4,作出虚假法定声明及
5,重婚等罪行。
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34条关于婚姻虚假陈述罪第一款规定:为促致达成婚姻或取得关于结婚的证明书或许可证,明知而故意作出虚假誓言或作出或签署虚假声明、通知或证明书。
而该声明、通知或证明书是根据当其时有效的关于婚姻的成文法则所规定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及罚款。”也就是说,假结婚的双方当事人,一经查实,便有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牢狱之苦。
扩展资料
根据《入境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假结婚移民”的内地人士,一旦确认,将面临最高港币15万元的罚款及入狱14年的判罚。而干犯串谋欺诈罪行,违反普通法,即可根据《刑事罪行条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相关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从事假结婚的中介向来都是香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59条关于串谋罪的规定,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的人,可处监禁14年。香港入境条例同时也规定,若为取得居留证明书等文件而向入境处作出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14年监禁及15万元的罚款。
参考资料:
奋斗小青年 发表于 2024-03-08 08:08:45
1. 香港的天主教式结婚,在教堂里
牧师会问︰『xxx弟兄︰你是否愿意娶xxx小姐即是你右手所握的女仕为你的妻子,遵照圣经的教训,与她同住,无论安乐困苦,丰富贫穷,健康衰弱,你都爱护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她,专一於她,终生与她同住吗?』
新郎会宣誓︰『我愿意。xx(新娘名字),我如 今 郑 重 承 认 你 作 我 的 妻 子 , 并 许 诺 从 今 以 後,无 论 环 境 顺 逆,疾 病 健 康,我 将 永 远 爱 慕 尊 重 你,终 生不 渝,愿 主 垂 鉴 我 的 意 愿 。』
牧师又问︰『xxx姊妹︰你是否愿意嫁xxx先生即是你左手所握的男仕为你的丈夫,遵照圣经的教训,与他同住,无论安乐困苦,丰富贫穷,健康衰弱,你都爱护他,安慰他,尊重他,保护他,专一於他,终生与他同住吗?』
新娘会宣誓︰『我愿意。xx(新郎名字),我如 今 郑 重 承 认 你 作 我 的丈 夫,并 许 诺 从 今 以 後,无 论 环 境 顺 逆,疾 病 健 康,我 将 永 远 爱 慕 尊 重 你,终 生不 渝,愿 主 垂 鉴 我 的 意 愿 。』
2.婚姻注册处结婚那天宣读的那一篇全文
当新人、主婚人及亲友们入座後,婚姻注册官便会入场主持婚礼.注册官会首先向新人宣读以下一段话:“在你们两位结为夫妇之前,本人在职责上要向你们声明,在本婚姻注册处举行的婚礼,乃是庄严而有约束力的婚礼,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别人介入,因此,现在你们在本人之前当众举行婚礼,虽然没有宗教仪式举行,但你们在本人及在场众人之前签名为证後,便成为一对合法夫妻.”
新人须接著向在场人士读出一段结婚誓词:
新郎:"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 (新郎姓名) 愿以娶你 (新娘姓名) 为我合法妻子."
新娘:"我请在场各人见证,我 (新娘姓名) 愿以嫁你 (新郎姓名) 为我合法丈夫."
新人交换戒指後,双方家长或证婚人及新郎新娘均会在结婚证书上签署.礼成後,注册官会把证书交给新郎及新娘,此时一对新人便成为合法夫妻,受到法律保障.
美丽人生 发表于 2024-03-08 08:09:11
结婚誓词是很感人的一部分,这种互诉衷肠的感觉让人温暖和泪目。今天,我们一起来分享下2019年基督教徒催人泪下的结婚誓词,一起感受他们令人羡慕的爱情和生活。
2019基督教徒催人泪下的结婚誓词(图片来源:摄图网)
少英 发表于 2024-03-08 08:09:11
无题·飒飒东风细雨来(李商隐)
丶单纯de丨Team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香港领取离婚证的程序是:
发放香港离婚证的步骤是:
Thetimezipsby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香港的法律体系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都是比较健全的,而且执行也非常到位,在香港离婚也不例外,有一套标准的流程需要严格执行。那么, 香港离婚程序 是怎么样的呢?香港离婚和内地离婚的区别在哪?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香港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1、夫妻在提交离婚申请的那天开始,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就以香港为居籍。
2、夫妻在提交离婚申请的之前三年,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就以香港为常住在香港。
3、夫妻在提交离婚申请的那天开始,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就和香港有着联系,比如说在香港有稳定的工作。
4、离婚当事人向所属区域家事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
5、离婚当事人用邮寄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把申请书给答辩人,通知他离婚程序已经启动,如果找不到答辩人,可以先送达到他亲友处,或者向法院申请登报寻找。
6、答辩人收到呈请书以后需要填写认收书,跟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比如说要不要答辩,是否同意对方的各项要求等。答辩人要在8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7、离婚当事人要跟法院申请档期时间,聆讯这个离婚案件。
8、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在聆讯日到家事法院辩论。
9、如果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法院对离婚判暂时准予离婚令,对子女的监护权还有扶助费等做出裁决。如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扶助费等有不同的意见,法院就会另外再排期审理。
10、暂时准予离婚令颁布后,如果没有 其它 问题,再过6个礼拜,就可以跟法院申请最后的离婚令。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二、香港离婚和内地离婚的区别在哪
1、内地当天结婚马上就可以离婚, 香港离婚程序 需要结婚1年以后才能提出。
2、内地称离婚当事人另一方为被告,香港叫答辩人。
3、内地判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破裂”,香港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
4、内地“感情破裂”的标准是分居2年,香港分居1年就可以了。
5、内地离婚是到民政局办理,香港则是去家事法院办理手续。
6、香港法律对离婚女方比较优待,妻子在继承丈夫财产方面,高于其它任何人。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 香港离婚程序 是怎么样的,香港离婚和内地离婚的区别在哪”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了解更专业的法律知识,请查阅更多相关法律文件或找专业律师咨询。
九(tl)月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和大陆一样只是结婚的年龄比大陆低,男的16就可以结婚了
童心童趣童装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和大陆一样
蓝天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你要在香港结婚?
走在凉风中 发表于 2024-03-08 08:09:22
很多人都了解了中国大陆的结婚流程,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香港的结婚流程。那到底香港结婚流程怎么样的呢?
一、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们须事先向香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一)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可通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系统预约递交通知书,此预约服务24小时提供,费用全免。
如您打算于指定日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可在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14日内预约递交通知书。
若您错过了于上述期间办理预约,或者您的婚礼将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您可预约一个日期递交通知书,该日期为您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
请留意,每对准新人只能预约一个时间,预约会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
1、网上预约
您可登入以下连结使用预约服务。
网上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通过这项网上服务,您可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更改、查询或取消有关预约、查询拟结婚日的最早预约日期;以及查询婚姻登记处可供举行婚礼的剩余名额。完成预约后,您也可以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递交婚姻登记所需的资料。
您须准备相关文件,包括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以及联络电话号码。
2、电话预约
互动话音系统使用者,须使用按掣式音频电话致电31023883预约一个时段,而预约可于举行婚礼日期的3个月前的14日内办理。举例如下:
举行婚礼日期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
(举行婚礼日期的3个月前的第1天)使用本服务办理预约的日期
01/08/200802/05/2008(01/05/2008是公众假期)18/04/2008-01/05/2008
可供选择的举行婚礼日期会在每天早上8时更新。
您可选择任何一所婚姻登记处及拟结_日期。预约服务的安排是按所选择的登记处的举行婚礼日期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
若您成功预约,系统会给您一个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日期。您必须于当日到指定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并根据预约确认书上的优先次序,选择举行婚礼的确实时间。若您未能于指定日期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您的预约,包括递交通知书及所选的婚姻登记处及结婚日期,将会被取消。
(二)只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若您打算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但错过了于婚礼举行日期前3个月前的14日内进行预约,或者您的婚礼将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在香港其他地方由婚姻监礼人主持,您可使用此服务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您只可预约一个日期,到您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或办事处递交通知书,该日期为您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若您拟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您可于递交通知书当日,根据各婚姻登记处的婚礼余额,选择婚礼的日期及时间。
(三)更改、取消或翻查预约
更改、取消或翻查预约时,请准备拟结婚双方的个人资料及查询编号。
如要更改或取消预约,请您最少于预约日期前1天作出。任何更改或取消预约一经确定,您的原订预约将被取消。
(四)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地点
您俩如果打算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便须到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如果您俩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则应到有关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
如您俩的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通知书可递交至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其他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
(五)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
通知书将在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及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间,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可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内无人提出反对及拟结婚双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双方便可在「婚姻登记官证明书?签发后,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二、离婚人士的特别规定
针对您们一方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鉴于一方在日本离婚,须提供文件以证明一方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惯常居于日本。
如提交的离婚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二、递交婚姻登记材料
(一)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在递交通知书时,您们须出示您们的有效的旅行证件。您们不用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提供下列的个人资料,供婚姻登记处职员准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全名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职业年龄住址双方父母的姓名(二)注意事项
当成功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后,请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先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这可节省在赴约当日在柜位办理递交通知书手续的时间。
如您选择经网上递交婚姻登记的所需资料,您最迟须在所预约的日期前1天经网上递交所需资料。
您所递交的婚姻登记所需资料,部分将用于拟备拟结婚通知书及结婚证书,您应确保您所递交的资料正确无误。如递交的资料有误,您可于赴约当日,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更正有关资料。
请留意,婚姻登记官只可更正已交予结婚双方的结婚证书上的文书错误。当婚礼完成后,任何于结婚证书上的事实错误或实质错误将无法更改。该条例亦无赋予婚姻登记官重发结婚证书的权力。
三、婚礼的安排
您们可任选一种方式。
(一)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结婚当日,您们须在与婚姻登记官约定时间15分钟前到达。
您们须带备有效旅行证件,并携同两位年满18岁的成年人出席担任婚礼见证人及在结婚证书上签署。
您们可邀请亲友到场观礼。
在婚礼中,您俩可交换婚戒。
(二)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
如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婚礼将由合资格神职人员主持,并按该教会、宗派或团体奉行的婚礼仪式或惯例进行。
婚礼不可在未获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情况下举行。
(三)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只有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执业律师和公证人才可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
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可在任何时间,在登记官办事处及特许礼拜场所以外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举行。您们应在预定结婚日前尽早通知您选定的婚姻监礼人您们的结婚计划。
在聘用婚姻监礼人前,应向婚姻监礼人索取《拟结婚人士须知》资料单张及《婚姻监礼人实务守则》,并留意有关内容。
婚礼不可在未获发给「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情况下举行。
四、费用
(一)网上服务
完全免费。您须于预约当日缴付存档及展示通知书的费用,并于结婚当日缴付举行婚礼的费用。
(二)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
正常办公时间内港币715元
(星期一至五及星期六上午,公众假期除外)
正常办公时间以外港币
1,935元
(星期六下午*(非公众假期)及星期日)
星期六下午的婚礼服务只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提供
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三)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
除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订明费用港币305元外,法律并没有规管婚姻监礼人的收费,该收费将由您们与婚姻监礼人自行议定。婚姻监礼人在同意为您们服务前,必须向您们提供一份书面的收费通知。
(四)将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五)费用及缴费方法
如通知书于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婚姻登记处递交,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请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支付。期票恕不接受。
小庄 发表于 2024-03-08 08:09:41
婚姻有自然属相和社会属相,当达到结婚年龄,生理和心里条件具备一定条件才适合,男方双方结为夫妻,才能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包括履行夫妻义务。因此国家对结婚年龄有了限制,那么在 香港结婚年龄 是几岁,香港结婚有什么流程,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一、关于香港结婚年龄
从恋爱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是相互为对方许下终身的承若,一起携手步入新的人生阶段。在办理婚姻登记前,都要求双方向对方许下结婚的誓言,这也代表着婚姻承若的重要性。
在 香港结婚年龄 是按照西方年龄要求的,无论你是哪个国籍的,在香港结婚法定年龄为满16周岁就可以结婚登记了,但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需要男女双方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就可以登记结婚。
二、香港结婚流程
依照香港的法律,若你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1、 结婚登记必须要求男女任意一方监护人向结婚登记处体检结婚申请通知书。
2、 申请提交后,登记管会在通知书上写明有效登记结婚时间,一般是3个月内有效,过了这个时间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3、 按香港法律规定,登记管体检15天后,会给你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之后在告知你必须在3个月内期间举办婚礼。
4、当举办婚礼的时候,由婚姻登记官来主持,或者给予特许,由礼拜的神父来当主持,还有就是由监护人当主持。
5、若你为在告知你3个月内举办婚礼,则通知书就作废,若你想要在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必须要重新提交通知书了。
编辑小结: 香港结婚年龄 和香港结婚流程我就介绍到这里了,对于想要了解 香港结婚年龄 和结婚流程的朋友们,可以阅读本文内容,我也相信大家看完后,多少对于 香港结婚年龄 和流程都会有所了解的。
稚气 发表于 2024-03-08 08: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