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离婚规定

提问人:随波遂流。     发布日期:2024-03-08 09:12:03     浏览: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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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婚姻法律制度应当遵循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内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找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4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结婚的年龄限制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外,结婚应当符合法定的亲属关系和无血缘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该法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在涉及婚姻法律制度方面仍然受到内地法律的约束。因此,在处理涉及香港婚姻法的问题时,应当遵循内地婚姻法的规定。

香港婚姻法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在婚后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时,一般都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那么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以及汽车等物品时也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在处置和使用时都是需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同时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要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香港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

在香港,离婚赡养费谁支付?怎么支付?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欢迎大家参阅!


1、何种情况须支付赡养费?

根据香港有关法例之规定,婚姻一方忽略供养另一方或家庭子女或于分居令生效期间、赡养协议生效期间甚至离婚后的某段特定期间内,婚姻中的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的生活无法维持过往水平时,婚姻一方都有可能会被要求向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发出赡养令。


2、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双方可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maintenance agreement) ,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区域法院在顾及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标淮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丈夫或妻子须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务官或代表该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 支付赡养费,以供赡养和教育由该另一方管养的该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


3、赡养费的支付方式?

支付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整笔支付、分期支付、定期付款或一笔款项兼定期付款等种方式。


4、拖延或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律后果?

赡养费必须淮时、足额支付,有违反的,法院可能会采取发出扣押令及要求支付利息等措施处理。

发出扣押令: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条规定:


(1) 凡已针对某赡养费支付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

(a) (i) 法院信纳该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院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或

(iii) 该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b) 在须支付予该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院可命令将该等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并将扣押所得的款项付予指明受款人。

法院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时,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发出任何赡养令之前,该支付人以往对有关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经济责任的纪录及行为;

(b) 该支付人以往与依据该赡养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诺而向该受款人支付赡养费相关的纪录及行为;及

(c) 该支付人散失其财产的风险。

法院可在发出赡养令之后(包括在发出或更改该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随时发出扣押令。

法院可主动发出扣押令,亦可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两者共同提出的申请而发出扣押令。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凡已针对某判定债务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该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就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累算的赡养费欠款获付利息。

判定债务人如认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上述利息,可于知悉他被规定支付利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该利息的申请,并须在该申请中列出该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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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


第一,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所以结婚后一年在离婚并不可以拿到香港身份证并成为香港人

香港婚姻法 香港婚姻

法律主观: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在婚后双方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约定时,一般都是属于共同财产的,那么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以及汽车等物品时也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在处置和使用时都是需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同时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要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妍     发表于 2024-03-08 09:32:19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也是向我国的似的嗯,婚前的财产,谁的归谁的?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分配债务,也是共同的

跨與不跨,在於一步     发表于 2024-03-08 09:32:19

香港婚姻法条文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归各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对有争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作出均分的判决。无论如何调整,原则上都是偏向于保护女方的方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Orange     发表于 2024-03-08 09:32:19

香港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很多国人都跑去香港领证。香港的婚姻法和内地不太一样,所以在香港领的结婚证也不一样。那香港结婚证大陆承认吗?大陆人去香港结婚规定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一、香港结婚证大陆承认吗

1.需委托认证

如果新人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这个证本身不会受到大陆的法律保护。如果新人需要在大陆办事,要提供结婚证,那需要将结婚证进行委托认证。进行了公证之后,那么这个结婚证在内地也具有了法律效力。

2.结婚证公证

如果要对香港结婚证进行公证,需要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原件,以及护照的复印件。除此以外,还要写一个结婚证公证的理由。带上证件到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处进行公证,完成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盖章,随后拿到公证书。

二、大陆人去香港结婚规定

1.递交通知书

如果大陆人要去香港结婚登记,首先必须由其中一方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如果本人没时间,也可以通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2.签发证明书

婚姻登记管收到通知书之后,需要将其第一部分展示出来,为期三个月。如果新人递交的材料符合结婚要求,登记官需在15天之内签发证明书。

3.办婚礼仪式

在香港结婚,必须办婚礼仪式,而且要在三个月之内举办。如果没有如期举办婚礼,通知书将失去作用。婚礼可由婚姻登记官主持,或者是神职人员。

结语:

以上内容就是香港领结婚证的相关情况介绍,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结婚需要将夫妻关系合法化,因此内地人除了在香港领证之外,还要将结婚证做一个公证,这样才受法律保护。

志     发表于 2024-03-08 09:32:33

一、 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 香港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二)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 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妖孽.     发表于 2024-03-08 09:32:33

法律主观: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根据香港法例,男女双方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1、婚姻缔结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2、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3、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4、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法律客观: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7日发表报告,建议将男女结婚法定年龄的下限,从21岁降至18岁。该委员会的这份《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还建议,将“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以强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持续责任,让已离婚的父母双方更易继续参与子女的生活。该委员会下属的监护权和管养权小组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说,当父母离婚时,香港法院会把子女的独有监护权判给父或母,而独有监护权所隐含的一切决定权力也归于该方;另一方对子女生活的参与,仅限于探视权。据刘健仪介绍,新的法律模式应强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持续责任,而非两者之间的个别父母权利。如果与父母双方维持关系符合子女利益,子女应享有这项权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2年和2003年发表了《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和《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7日发表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是该委员会关于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研究系列报告的最后一份。

吴妹妹     发表于 2024-03-08 09:33:23

对!香港、澳门现在是一夫一妻制。不过那里还有历史遗留的“妻妾共存”的现象。 香港、澳门直到1971年政府发布法令,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为不合法。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

^     发表于 2024-03-08 09:33:23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为、爱情、有奇迹。     发表于 2024-03-08 09:33:23

现在香港大部分的人,他们在结婚以前都会签署结婚协议,婚前协议这个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就会根据这个协议来

墨箫     发表于 2024-03-08 09:34:06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亲亲,父母离异投靠香港子女最新规定如下:直系亲属投靠父母年龄上没有限制。户口在亲属和非亲属之间都可以投靠,户籍政策上并未禁止不是亲属的人投靠户口,只要当地政策允许,对方同意接收就是可以的。要是父或母其中一方在定居:父或母在2001年11月1日前取得身份证(不需要永久),父或母已经是永久居民。超龄子女:孩子出生时,回来以夫妻团聚定居申请另外一方时,小孩未满18周岁的话,可以一起申请。或者父母都已经在定居,小孩未满18周岁的话,可以以未成年子女来申请。如果小孩已经满18周岁,就要看符不符合永居子女或超龄子女的条件:永居子女,并且取得身份证时孩子未满14周岁。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符合,就只能等到父母都在港定居

X     发表于 2024-03-08 09:34:06

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

在香港,离婚赡养费谁支付?怎么支付?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欢迎大家参阅!


1、何种情况须支付赡养费?

根据香港有关法例之规定,婚姻一方忽略供养另一方或家庭子女或于分居令生效期间、赡养协议生效期间甚至离婚后的某段特定期间内,婚姻中的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的生活无法维持过往水平时,婚姻一方都有可能会被要求向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发出赡养令。


2、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双方可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maintenance agreement) ,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区域法院在顾及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标淮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丈夫或妻子须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务官或代表该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 支付赡养费,以供赡养和教育由该另一方管养的该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


3、赡养费的支付方式?

支付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整笔支付、分期支付、定期付款或一笔款项兼定期付款等种方式。


4、拖延或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律后果?

赡养费必须淮时、足额支付,有违反的,法院可能会采取发出扣押令及要求支付利息等措施处理。

发出扣押令: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条规定:


(1) 凡已针对某赡养费支付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

(a) (i) 法院信纳该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院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或

(iii) 该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b) 在须支付予该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院可命令将该等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并将扣押所得的款项付予指明受款人。

法院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时,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发出任何赡养令之前,该支付人以往对有关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经济责任的纪录及行为;

(b) 该支付人以往与依据该赡养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诺而向该受款人支付赡养费相关的纪录及行为;及

(c) 该支付人散失其财产的风险。

法院可在发出赡养令之后(包括在发出或更改该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随时发出扣押令。

法院可主动发出扣押令,亦可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两者共同提出的申请而发出扣押令。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凡已针对某判定债务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该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就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累算的赡养费欠款获付利息。

判定债务人如认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上述利息,可于知悉他被规定支付利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该利息的申请,并须在该申请中列出该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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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03-08 09:34:09

这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不是说结婚登记就能拿到身份证的。

详情还是你看看香港婚姻登记处的法规吧

刘巧英     发表于 2024-03-08 09:34:44

搞笑,都是中国人,分什么香港人,都是中国人

参悟     发表于 2024-03-08 09:34:44

和中国的一样吧0 0..

。。。     发表于 2024-03-08 09:34:44

不清楚...

李永良@中微信通     发表于 2024-03-08 09:34:44


第一,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所以结婚后一年在离婚并不可以拿到香港身份证并成为香港人

美好&年华     发表于 2024-03-08 09: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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