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蔷薇。 发布日期:2024-03-08 12:52:02 浏览:301
香港婚姻法最新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如果被认定为重婚情形,那么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另外,重婚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重婚规定
出轨一般不会对 财产分割 造成影响。但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法律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方法,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外遇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有:根据《 婚姻法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重婚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如果被认定为重婚情形,那么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另外,重婚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重婚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如果被认定为重婚情形,那么可以直接判决离婚。另外,重婚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重婚规定?
法律主观: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一、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律规定首先关于,可主要分为以下三大主体:(一)父母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三)兄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二、女人离婚如何获得儿子抚养权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七)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三、孩子抚养权法律规定到多少岁一般都是18岁的时候结束。正常来说子女的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年龄是18周岁,18岁就意味着成年且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了,父母的抚养义务可以随之结束。抚养权关乎到子女的利益和成长,父母要谨慎处理,以孩子的利益为基本。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呀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3
算重婚,犯重婚罪。
荷溏月色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算
木木夕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属于重婚
賀鹏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这个啊 算重婚的
梅茜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你举报你取证。
李静贤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算重婚。香港在1972年颁布法例施行一夫一妻制~~
在这之前登记的一夫多妻(也可以说是妾或者平妻)当然不算重婚,不犯法,但在这之后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了~~
1、香港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二)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修行 发表于 2024-03-08 13:12:26
香港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很多国人都跑去香港领证。香港的婚姻法和内地不太一样,所以在香港领的结婚证也不一样。那香港结婚证大陆承认吗?大陆人去香港结婚规定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一、香港结婚证大陆承认吗
1.需委托认证
如果新人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这个证本身不会受到大陆的法律保护。如果新人需要在大陆办事,要提供结婚证,那需要将结婚证进行委托认证。进行了公证之后,那么这个结婚证在内地也具有了法律效力。
2.结婚证公证
如果要对香港结婚证进行公证,需要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的原件,以及护照的复印件。除此以外,还要写一个结婚证公证的理由。带上证件到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处进行公证,完成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盖章,随后拿到公证书。
二、大陆人去香港结婚规定
1.递交通知书
如果大陆人要去香港结婚登记,首先必须由其中一方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如果本人没时间,也可以通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2.签发证明书
婚姻登记管收到通知书之后,需要将其第一部分展示出来,为期三个月。如果新人递交的材料符合结婚要求,登记官需在15天之内签发证明书。
3.办婚礼仪式
在香港结婚,必须办婚礼仪式,而且要在三个月之内举办。如果没有如期举办婚礼,通知书将失去作用。婚礼可由婚姻登记官主持,或者是神职人员。
结语:
以上内容就是香港领结婚证的相关情况介绍,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结婚需要将夫妻关系合法化,因此内地人除了在香港领证之外,还要将结婚证做一个公证,这样才受法律保护。
志 发表于 2024-03-08 13:12:32
一、 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 香港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香港《婚姻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香港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香港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二)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之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之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法院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之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之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之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之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之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 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妖孽. 发表于 2024-03-08 13:12:32
香港法律规定,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你们居於何地或属於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风调雨顺 发表于 2024-03-08 13:12:33
法律主观:
大多数国家的合法结婚年龄大多在18岁或16岁。根据香港法例,男女双方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1、婚姻缔结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2、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3、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你们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4、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法律客观: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7日发表报告,建议将男女结婚法定年龄的下限,从21岁降至18岁。该委员会的这份《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还建议,将“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以强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持续责任,让已离婚的父母双方更易继续参与子女的生活。该委员会下属的监护权和管养权小组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说,当父母离婚时,香港法院会把子女的独有监护权判给父或母,而独有监护权所隐含的一切决定权力也归于该方;另一方对子女生活的参与,仅限于探视权。据刘健仪介绍,新的法律模式应强调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持续责任,而非两者之间的个别父母权利。如果与父母双方维持关系符合子女利益,子女应享有这项权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02年和2003年发表了《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和《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7日发表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是该委员会关于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研究系列报告的最后一份。
吴妹妹 发表于 2024-03-08 13:13:22
这么急?你这么急着离婚?没必要吧,难道只是为了骗个香港身份证?
随波遂流 发表于 2024-03-08 13:13:22
1.和香港男人结婚,最终不一定能取得香港身份证,没理所当然 2 妻子想单方离婚,不管丈夫是否同意离,如你在内地,可跟人民法院提离婚诉讼,如你在香港,可跟家事法庭提离时婚诉讼,如你与丈夫达成子女抚养安排协议,法院通常依这恊议去判,如你们没法谈好子女抚养栛议,法院便另决定怎判,你们需跟办,
浊酒论清壶 发表于 2024-03-08 13:13:22
对!香港、澳门现在是一夫一妻制。不过那里还有历史遗留的“妻妾共存”的现象。 香港、澳门直到1971年政府发布法令,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为不合法。香港、澳门现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
^ 发表于 2024-03-08 13:13:22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为、爱情、有奇迹。 发表于 2024-03-08 13:13:22
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
在香港,离婚赡养费谁支付?怎么支付?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香港离婚赡养费的规定,欢迎大家参阅!
1、何种情况须支付赡养费?
根据香港有关法例之规定,婚姻一方忽略供养另一方或家庭子女或于分居令生效期间、赡养协议生效期间甚至离婚后的某段特定期间内,婚姻中的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的生活无法维持过往水平时,婚姻一方都有可能会被要求向另一方及/或家庭子女支付赡养费。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向区域法院申请,要求该法院发出赡养令。
2、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双方可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maintenance agreement) ,以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区域法院在顾及婚姻双方的经济能力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标淮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丈夫或妻子须向婚姻的另一方(或向上述司法常务官或代表该另一方的任何第三者) 支付赡养费,以供赡养和教育由该另一方管养的该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
3、赡养费的支付方式?
支付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整笔支付、分期支付、定期付款或一笔款项兼定期付款等种方式。
4、拖延或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法律后果?
赡养费必须淮时、足额支付,有违反的,法院可能会采取发出扣押令及要求支付利息等措施处理。
发出扣押令: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6章)第9A条规定:
(1) 凡已针对某赡养费支付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
(a) (i) 法院信纳该支付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院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支付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或
(iii) 该支付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b) 在须支付予该支付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院可命令将该等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并将扣押所得的款项付予指明受款人。
法院在决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赡养费支付人不会遵从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时,须考虑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发出任何赡养令之前,该支付人以往对有关的指定受款人履行合理的经济责任的纪录及行为;
(b) 该支付人以往与依据该赡养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诺而向该受款人支付赡养费相关的纪录及行为;及
(c) 该支付人散失其财产的风险。
法院可在发出赡养令之后(包括在发出或更改该赡养令的同一聆讯中)随时发出扣押令。
法院可主动发出扣押令,亦可应赡养费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两者共同提出的申请而发出扣押令。
赡养费欠款的利息:
凡已针对某判定债务人发出任何赡养令,而该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该赡养令准时足额付款,则判定债权人有权就在生效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累算的赡养费欠款获付利息。
判定债务人如认为他有合理理由不支付上述利息,可于知悉他被规定支付利息后的合理时间内,藉传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该利息的申请,并须在该申请中列出该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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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08 13:14:08
这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不是说结婚登记就能拿到身份证的。
详情还是你看看香港婚姻登记处的法规吧
刘巧英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3
搞笑,都是中国人,分什么香港人,都是中国人
参悟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3
和中国的一样吧0 0..
。。。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3
不清楚...
李永良@中微信通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3
第一,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第
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所以结婚后一年在离婚并不可以拿到香港身份证并成为香港人
美好&年华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3
一个内地的女子和一个香港的男人结婚了理所当然地可以拿到香港的身份证,但不是立即可以拿到居港权,要居住香港7年后先完全成为真正香港人.
belive~@^_^@~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4
一般婚姻法律规定
在本港只要男女双方年满十六岁便可结婚,若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出示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姓名、住址、同意书和证明同意人与准新人之关系的文件。如没有该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结婚同意书。
若任何一方是离婚人士,须提交由法庭就先前婚姻所发出的离婚判令;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庭最终判令的认证副本。
若任何一方是鳏夫或寡妇,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文件及前配偶的死亡证
婚姻登记收费
事项
收费(HKD)
将拟结婚通知书存档及展示
$305
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如在教堂举行,毋须缴付此费用)
-
办公时间内举行
$715
-
非办公时间内举行
$
1,935
递交通知书时携同文件
双方的身分证明文件
递交通知书时需要资料
双方姓名、婚姻状况(如未婚、鳏夫、寡妇、已离婚)、职业或职位、年龄、住址、父母姓名
准新人可提早14天,通过互联网或电话预约结婚日子。
於下一个工作天确认有关登记。
在约定的日期和时间前往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准新人将会按被编排好的优先次序选择喜欢的婚礼时段。
通知书会在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十五天,如期间没有人提出反对,婚礼可在三个月内举行,逾期则要重新递交通知书
(明白未?够详细就要加分)
开群百货13411332453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4
第一,该大陆居民与香港永久居民结婚后,首先要向当地公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依该大陆居民居住的地区不同,快者两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获得该单程证。目前单程证每天有150个名额,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继财产等理由提出申请,分配给全国有需要的地区,以广东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时间也最长。期间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探亲,但不算作定居。
第
二,获得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后,成为香港居民,从那时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后,就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你说如果成功要付出多少青春??
半夢半醒 发表于 2024-03-08 13: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