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濤濤。 发布日期:2023-07-09 04:28:02 浏览:568
碧海蓝天 发表于 2023-07-09 06:44:5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实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制度。
第三条 项目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发改委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并书面通知市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城乡规划、市容管理、房地产管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接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区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制定依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监察、法制、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论证会召开5日之前将征收补偿方案送交参加论证会的单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淮北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市、区财政部门或者项目单位将征收补偿费用及补助、奖励费用足额存入市房屋征收补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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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深无迹 发表于 2023-07-09 06:54:38
何喵喵 发表于 2023-07-09 06: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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