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吕清龙灬。 发布日期:2023-03-16 00:32:02 浏览:939
风消散 发表于 2023-03-16 02:50:15
关于黄石杭州单双号的规定,从2018年2月5日起,杭州东路单双号限行范围扩大,限行时间增长。具体的内容如下:
1、限行范围:杭州东路湖滨大道路口至广会路路口。
2、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19时。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3、5、7、9的车辆单日通行,双日禁止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2、4、6、8的车辆双日通行,单日禁止通行。
另外,如果车牌末尾为字母的,将以倒数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确认车牌单双号。公务用车(车牌最后一位是字母A)、公交车、出租车不限行。
黄石杭州路单双号规定
一、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离婚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离婚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也不允许夫妻一方胁迫或强制对方离婚或不离婚。此外,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解除婚姻关系,否则视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婚必须是建立在何方成立的夫妻关系上。离婚针对的主体是经过合法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关系不适用离婚制度,只能按照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或同居关系等来处理;
(3)、离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专门负责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完成后才能真正满足离婚的要件;
(4)、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表明离婚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一位是同等的。
此外,在体现保障妇女儿童利益问题上,离婚时还应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二、离婚必须要双方自愿吗??
离婚并不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如果婚姻是否当事人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问题,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定是否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不再适用《婚姻法》关于配偶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离婚后,相互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能要求他方扶养自己,也不再有扶养他方的义务;
(3)离婚后,随着配偶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离婚后一方死亡的,他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4)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再以配偶身份行驶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任何一方因此所负债务都是个人债务;
(5)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监护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亦在离婚生效时宣告消灭;
(6)离婚后来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双方皆可以随时再婚,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干涉他方行使与异性交往及再婚的权利,否则将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若在非法干涉的过程中还采取和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法定程度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四、离婚有哪些方式??
从理论上说,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对离婚的方式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单意离婚和合意离婚;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离婚的分类主要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大类。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五、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有人称之为两愿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有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的呢根据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目前,我国鼓励需要办理离婚的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离婚问题。
六、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的婚姻必须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
(2)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也必须真实,双方应如实想婚姻登记机关陈述离婚的理由和原因,说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难以维系的破裂程度;
(3)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离婚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偿还等问题已经达成内容适当的协议;
(5)协议离婚还必须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
七、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就能协议离婚吗??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但并不等于说只要这个条件满足就一定能适用离婚,协议离婚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成立要件。能适用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除了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问题上均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协议离婚。
八、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司法实践中称为事实婚姻的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涉外婚姻;
(4)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5)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6)婚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九、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如下:
(1) 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财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十、什么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又被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就离婚财产分割或离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裁判的行为。
十一、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离婚双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对离婚的后续问题,也就是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财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离婚协议;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当地离婚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申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对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至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二、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去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允许他人代理,更不允许一方包办;
(2)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想离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包括这些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必须携带双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
十三、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协议离婚的双方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
(5)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十四、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族部门。
十五、协议离婚是否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离婚双方当事人要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双方的人身关系时,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认为离婚双方已经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可以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证,注销双方的结婚证,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才最终确定。所以,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十六、离婚协议书需要进行公证吗??
协议离婚的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得到确认,协议离婚的双方都要根据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履行双方的约定,所以协议离婚的双方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协议离婚的双方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地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迅速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
十八、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不予执行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协议离婚制度有如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身份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经过离婚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予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
十九、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仍然可以反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么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就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自由协商决定。
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基本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委托的意见》的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但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有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不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身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有夫妻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和军人婚姻的管辖问题不在此限。
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提交离婚起诉状正本及副本。在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阶段,原告还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双方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如果是在离婚起诉状中还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还应提供双方的财产状况证明,例如房产、存款、债务情况等。
此外,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对离婚过程中其他事项还有要求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整个过程。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是目前一般离婚案件中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是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有三种:(1)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2)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同意调解离婚,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解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关系;(3)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讼诉讼请求,调解无效,审理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庭审后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外,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将利好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方被正式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生活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衣服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史,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十六、一方不能生育可以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为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因为此类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疲劳而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于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也为数不少,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治病,且难以治愈的。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相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女方第一胎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生第二胎,男方极力要求女方生第二胎,女方不愿意导致双方感情疲劳,这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首先会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持离婚。
夫妻中一方沉迷于各种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对家庭关系甚少,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的情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不再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话,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十、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有什么限制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规定。引发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时,身体都处于需要调养恢复时期,如果此时支持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将会造成不利影响。除非出现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否则男方此时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将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交答辩状是有期限限制的,答辩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如果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途径来处理。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第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已经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进行干涉。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婚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离婚,如果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双方的婚姻自由,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就是干涉婚姻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婚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婚姻法》没有对变性人的离婚问题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内容,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一方一旦做了变性手术,配偶另一方有权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广州婚姻法律师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16日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财产所有权的区分作出比较新的规定,对婚姻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是意见稿,但新的规定值的认真探讨、商榷, 律师将针对焦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财产权(主要为房产部分)的问题
《意见》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解读:
这 个条文对现行《婚姻法》关于赠与财产的法律制度改动非常大,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对于赠与的财产,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除非在赠与的时候有特别的注明为一方的财产。而按照《意见》的规定,对父母出资购 买,只要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均认定为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条文很有现实意义,在我们代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决往往会引起很多后续问题,现在相对比较更为合理,有利于真正的“案结事了”。
《意见》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解读:
对于这种婚前一方购买、支付按揭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应该说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产权归属婚前购买一方,而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仅得合理补偿,有失公平。
夫妻本为共同生活的一体,风险应一体分担,收益应一体共享,如仅得合理补偿,那么对于另一方,没有归宿感与安全感,对家庭的和谐不利。因此白律师认为这种共同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中这一条值得商榷。
《意见》第十二条: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律师解读:
这 一条的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另一方的追索权的情况,《意见》对这种一方买房的协议,要发生产权登记转移的效果,设定了三个条件“第三人善意、支付 合理对价、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第三人善意”,律师不持异议,这也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的。而对于“支付合理对价”律师持有异议。
“支付合理对价”是个什么概念?“合理” 的幅度是多少?这给以后法院判案留下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这 一条还是比较有积极意义的。它界定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很现实很实用的条款。如果双方实际去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那么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 力;反之,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则不发生效力。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这种离婚协议,本身就是双方去登记离婚为大前提的,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离婚,那么大前提 不存在,那么协议当然不具有效力。
二、同居补偿协议的效力。
《意见》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这个条款引起很大的争议,网友称“鼓励养小三”, “棒打小三”。其实,这种想法没有支撑点,无论丛法律还是道德角度看,这条的规定有进步意义,值的肯定。婚外同居行为本身是不道德的行为,也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但是这种补偿协议是不是一概规定为无效?白律师认为,这类协议的效力有无,首先要考虑这种财产处分行为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否有实际损失发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应一概定为无效,应由承办法官综合分析,自由裁量更为妥当。
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南宁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黄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黄石拆迁律师
李贺 发表于 2023-03-16 03:09:33
胡乐言 发表于 2023-03-16 03:18:40
益 发表于 2023-03-16 03: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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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华 发表于 2023-03-16 00:49:07
阿七 发表于 2023-03-16 00:49:08
追梦 发表于 2023-03-16 00:49:11
天河水 发表于 2023-03-16 0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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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永浩 发表于 2023-03-16 00:4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