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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候的彩礼问题,有两种情形:
(1)如果已经共同生活,法律不支持返还彩礼;
(2)如果没有共同生活,应该返还彩礼。
一【以法定事实婚姻为认定原则】
这里所谓的“ 法定事实婚姻 ”,指的是不但领取了结婚证,而且已经共同生活。
(1)法定事实婚姻成立--不返还彩礼:
如果领证以后共同生活,认定为法定事实婚姻已经成立,即不但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且也具有了事实婚姻生活。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支持返还彩礼。
(2)法定事实婚姻不成立--返还彩礼:
如果领取结婚证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居住,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成为法定婚姻关系,但是并没有进入事实婚姻状态,即还没有开始正式的婚姻生活。为了保障现实生活的公平、公正、合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法律原则,应该返还彩礼。
二【《婚姻法解释二》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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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有登记结婚,并在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离婚依法是不用退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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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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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需要
ぃ回忆、那些往事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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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会变的、
法律上没有退彩礼一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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