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子小张三。因感情破裂,2009年9月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同意将共同共有的房屋通过协议约定,共同赠与婚生子小张三所有。2015年1月,张三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张三名下,仍处于张三、李四共有财产状态,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不再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赠给小张三,并主张由朝阳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被告李四委托无忧婚律法律顾问对本案进行代理。
2024-02-23 10: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