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冉颜红。 发布日期:2023-03-13 23:20:03 浏览:922
墨箫 发表于 2023-03-13 23:37:31
江门变更抚养权纠纷律师
一、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离婚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离婚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和限制,也不允许夫妻一方胁迫或强制对方离婚或不离婚。此外,任何人不能代替他人解除婚姻关系,否则视为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婚必须是建立在何方成立的夫妻关系上。离婚针对的主体是经过合法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关系不适用离婚制度,只能按照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或同居关系等来处理;
(3)、离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由专门负责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只有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完成后才能真正满足离婚的要件;
(4)、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表明离婚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一位是同等的。
此外,在体现保障妇女儿童利益问题上,离婚时还应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二、离婚必须要双方自愿吗??
离婚并不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持自愿的意思表示才能提起。如果婚姻是否当事人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如果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问题,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来判定是否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三、离婚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不再适用《婚姻法》关于配偶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2)离婚后,相互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能要求他方扶养自己,也不再有扶养他方的义务;
(3)离婚后,随着配偶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离婚后一方死亡的,他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4)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再以配偶身份行驶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任何一方因此所负债务都是个人债务;
(5)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监护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亦在离婚生效时宣告消灭;
(6)离婚后来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双方皆可以随时再婚,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干涉他方行使与异性交往及再婚的权利,否则将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若在非法干涉的过程中还采取和使用暴力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法定程度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四、离婚有哪些方式??
从理论上说,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对离婚的方式有不同的分类。例如:单意离婚和合意离婚;诉讼离婚和非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离婚的分类主要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大类。离婚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
五、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合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也有人称之为两愿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必须有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现行婚姻法将其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的呢根据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目前,我国鼓励需要办理离婚的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双方的离婚问题。
六、协议离婚需具备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
(1)离婚双方的婚姻必须是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
(2)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也必须真实,双方应如实想婚姻登记机关陈述离婚的理由和原因,说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难以维系的破裂程度;
(3)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离婚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偿还等问题已经达成内容适当的协议;
(5)协议离婚还必须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
七、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就能协议离婚吗??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持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但并不等于说只要这个条件满足就一定能适用离婚,协议离婚还需要具备其他的成立要件。能适用协议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除了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外,还需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等问题上均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协议离婚。
八、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司法实践中称为事实婚姻的以及其他同居关系等;
(2)离婚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涉外婚姻;
(4)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5)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6)婚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合意,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九、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协议离婚情形如下:
(1) 一方要求离婚的;
(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对财产、财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6)非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十、什么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又被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就离婚财产分割或离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裁判的行为。
十一、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离婚双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对离婚的后续问题,也就是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财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离婚协议;
(2)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当地离婚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申请;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对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至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二、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去离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允许他人代理,更不允许一方包办;
(2)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想离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包括这些材料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3)必须携带双方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
十三、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协议离婚的双方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
(5)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十四、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有哪些?
办理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族部门。
十五、协议离婚是否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离婚双方当事人要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双方的人身关系时,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认为离婚双方已经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可以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证,注销双方的结婚证,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才最终确定。所以,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生效。
十六、离婚协议书需要进行公证吗??
协议离婚的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得到确认,协议离婚的双方都要根据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履行双方的约定,所以协议离婚的双方将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协议离婚的双方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是希望双方都能如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所载的内容,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就是对双方协议的一种公示证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简单地说就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一旦有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出具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迅速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
十八、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不予执行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协议离婚制度有如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身份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经过离婚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予执行,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
十九、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当事人双方进行了离婚登记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仍然可以反悔。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么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就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自由协商决定。
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基本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委托的意见》的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但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有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不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身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有夫妻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和军人婚姻的管辖问题不在此限。
离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首先应提交离婚起诉状正本及副本。在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的阶段,原告还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供双方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明即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如果是在离婚起诉状中还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还应提供双方的财产状况证明,例如房产、存款、债务情况等。
此外,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对离婚过程中其他事项还有要求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的整个过程。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是目前一般离婚案件中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也是我国特有的诉讼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在起诉离婚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有三种:(1)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2)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同意调解离婚,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解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离婚关系;(3)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双方仍然坚持自己的诉讼诉讼请求,调解无效,审理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庭审后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外,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一审人民法院将利好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双方均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方被正式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生活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衣服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史,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十六、一方不能生育可以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为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因为此类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疲劳而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疲劳的情况可以归于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这样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例子也为数不少,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治病,且难以治愈的。对于这类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相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女方第一胎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生第二胎,男方极力要求女方生第二胎,女方不愿意导致双方感情疲劳,这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首先会调解促使离婚当事人双方和好,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支持离婚。
夫妻中一方沉迷于各种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对家庭关系甚少,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的情形,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疲劳的情形。如果夫妻一方参与的中奖和买彩票活动不再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话,这类情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或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十、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有什么限制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规定。引发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时,身体都处于需要调养恢复时期,如果此时支持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将会造成不利影响。除非出现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否则男方此时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将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提交答辩状是有期限限制的,答辩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如果答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服刑人员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途径来处理。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第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法院会通过审理查明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对已经为法律所承认的婚姻进行干涉。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婚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离婚,如果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双方的婚姻自由,如果强行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就是干涉婚姻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婚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婚姻法》没有对变性人的离婚问题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立法内容,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配偶一方一旦做了变性手术,配偶另一方有权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广州婚姻法律师
江门刑事律师-江门刑事辩护律师-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刘存权律师
[十年公安刑警/律师经验]资深刑辩律师
刘存权律师,男,广东汕尾人,户籍江门市,中共党员,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现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并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攻读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并于2009年以420分全江门市第二名的优异成绩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任职资格。
刘律师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国家公务员,一级警司,曾在公安局从事法制员、刑事侦查、公益律师等工作并获得多次嘉奖、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警队之星、优秀法制员、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江门地区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刘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并且从事公安法制、刑事侦查等工作八年多,熟知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对刑事案件更是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能够轻易辨别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有利的问题,在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中一击即中,以独特智慧的辩护技巧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取得理想的代理和辩护效果。
教育背景
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优秀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编程优秀证书,国家法律资格证书。
业务专长
刘存权律师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对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担任上百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一、责任心极强。坚持正义,据理力争,想方设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二、专业的刑事辩护,并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支持。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考试。熟知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近十年的刑事警察办案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
三、丰厚的人脉资源。曾任江门公安某分局刑事警察科员,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3822357709
咨询QQ:709173911
传真电话:(0750)3526772;
江门刑事律师-江门刑事辩护律师-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刘存权律师
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想知道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特别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有着特别规定,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相比看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事实上协议离婚办理。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申请离婚协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事实上京津城际铁路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确定。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
六、公民户籍迁出,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七、公民户口被注销,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八、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九、和“口袋户口”的配偶离婚
俗称“口袋户口”也就是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如果在外固定居住满一年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又不落户,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诉讼离婚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十、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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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离婚律师 江门起诉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江门市及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计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第七条 拆迁人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等事项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存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三、 追加资金程序;四、 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五、 违约责任;六、 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项目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授权的商业银行开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管。第九条 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商业银行应当对拆迁人存入的补偿安置资金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但未达到100%的,拆迁人可提供产权自有,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用于补偿安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与存款证明的金额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 商业银行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原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模式履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部分,拆迁人可以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有效补偿协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退回相当于该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如拆迁当事人选择期房补偿安置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得要求退回。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管资金的幅度。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拆迁人财产涉及专用帐户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银行、拆迁人三方在资金监管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终结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门拆迁律师
^_^阿华姐^_^香串串 发表于 2023-03-14 01:51:40
喜相聚 发表于 2023-03-14 01:51:59
政通人和 发表于 2023-03-14 01:52:20
大豆(杨少川) 发表于 2023-03-14 0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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