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A0.Ᏼ࿆Ꮻ࿆Ꭶ࿆Ꮥ࿆。 发布日期:2023-05-16 11:32:06 浏览:707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发表于 2023-05-16 11:49:06
江门刑事律师-江门刑事辩护律师-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刘存权律师
[十年公安刑警/律师经验]资深刑辩律师
刘存权律师,男,广东汕尾人,户籍江门市,中共党员,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现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并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攻读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并于2009年以420分全江门市第二名的优异成绩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任职资格。
刘律师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国家公务员,一级警司,曾在公安局从事法制员、刑事侦查、公益律师等工作并获得多次嘉奖、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警队之星、优秀法制员、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江门地区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刘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并且从事公安法制、刑事侦查等工作八年多,熟知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对刑事案件更是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能够轻易辨别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有利的问题,在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中一击即中,以独特智慧的辩护技巧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取得理想的代理和辩护效果。
教育背景
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优秀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编程优秀证书,国家法律资格证书。
业务专长
刘存权律师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对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担任上百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一、责任心极强。坚持正义,据理力争,想方设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二、专业的刑事辩护,并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支持。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考试。熟知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近十年的刑事警察办案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
三、丰厚的人脉资源。曾任江门公安某分局刑事警察科员,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3822357709
咨询QQ:709173911
传真电话:(0750)3526772;
江门刑事律师-江门刑事辩护律师-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刘存权律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文号 法发(1993)32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章名 全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章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江门婚姻律师 江门法院审理离婚财产案件分割的意见
一、家属到底能不能亲自会见到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
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警察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家属一般要等法院判刑,大概几个月后,家属凭看守所发出的《家属会见通知书》才能见面。
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门口处的服务大厅。
二、亲人被公安机关抓走,关到看守所,该怎么办?
首先嫌疑人家属有知情权,嫌疑人家属有权向公安部门了解亲人被抓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其次,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但是非常担心亲人在看守所生活的状态,担心亲人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住的犯人欺负等,那么家属唯一的办法只有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人。因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会见犯人,了解犯人所涉及的罪名为犯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家属在法院判决之前是不能探望犯人的。
三、一个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
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已经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最长的七天时间)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因此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律师提示:即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江门刑事案件基本知识 江门刑事辩护律师
江门离婚婚姻纠纷法律常识
婚姻介绍所提供的婚姻介绍服务
^_^阿华姐^_^香串串 发表于 2023-05-16 14:03:43
喜相聚 发表于 2023-05-16 14:04:02
大豆(杨少川) 发表于 2023-05-16 14:07:38
龙哥づ 发表于 2023-05-16 14:09:47
五阿哥 发表于 2023-05-16 14:10:25
小雏菊 发表于 2023-05-16 14:18:05
老饺 发表于 2023-05-16 14:18:06
桂馥兰香 发表于 2023-05-16 11:48:50
愛吃嘚喵 发表于 2023-05-16 11:49:13
刘巧英 发表于 2023-05-16 11: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