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离婚律师联系方式

提问人:渔夫。     发布日期:2023-07-29 07:41:24     浏览: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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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箫     发表于 2023-07-29 07: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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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刑事律师-江门刑事辩护律师-江门刑事案件律师-刘存权律师

[十年公安刑警/律师经验]资深刑辩律师

刘存权律师,男,广东汕尾人,户籍江门市,中共党员,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现为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刘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并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攻读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并于2009年以420分全江门市第二名的优异成绩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任职资格。
刘律师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国家公务员,一级警司,曾在公安局从事法制员、刑事侦查、公益律师等工作并获得多次嘉奖、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警队之星、优秀法制员、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在江门地区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刘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并且从事公安法制、刑事侦查等工作八年多,熟知各类案件办理流程,对刑事案件更是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能够轻易辨别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有利的问题,在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中一击即中,以独特智慧的辩护技巧成功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取得理想的代理和辩护效果。

教育背景
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全国高校计算机二级优秀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编程优秀证书,国家法律资格证书。

业务专长
刘存权律师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对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担任上百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一、责任心极强。坚持正义,据理力争,想方设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二、专业的刑事辩护,并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支持。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考试。熟知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并有着深度敏锐的触角,凭着近十年的刑事警察办案经验,尤其精通于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分等刑事辩护。
三、丰厚的人脉资源。曾任江门公安某分局刑事警察科员,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法律免费咨询热线:1382235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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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想知道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特别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有着特别规定,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相比看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事实上协议离婚办理。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离婚诉讼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申请离婚协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事实上京津城际铁路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确定。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

六、公民户籍迁出,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七、公民户口被注销,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八、国内中级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九、和“口袋户口”的配偶离婚

俗称“口袋户口”也就是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如果在外固定居住满一年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户籍迁出超过一年又不落户,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诉讼离婚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十、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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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离婚律师 江门起诉离婚诉讼管辖汇总


江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江门市及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计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第七条 拆迁人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等事项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存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三、 追加资金程序;四、 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五、 违约责任;六、 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项目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授权的商业银行开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管。第九条 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商业银行应当对拆迁人存入的补偿安置资金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但未达到100%的,拆迁人可提供产权自有,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用于补偿安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与存款证明的金额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 商业银行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原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模式履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部分,拆迁人可以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有效补偿协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退回相当于该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如拆迁当事人选择期房补偿安置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得要求退回。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管资金的幅度。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拆迁人财产涉及专用帐户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银行、拆迁人三方在资金监管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终结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门拆迁律师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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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婚姻法律师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或者电话咨询来获取。此外,也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的会员名录来查找相关律师的联系方式。最好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避免因为律师资质不够而导致案件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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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没有男方联系方式可以起诉离婚吗 徐伟强律师 2022-02-24

AA欢欢     发表于 2023-07-29 1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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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发表于 2023-07-29 10:07:27

我是广东户口但不是江门户口 那我可以在江门高考吗

^_^阿华姐^_^香串串     发表于 2023-07-29 10:13:01

建议咨询江门社保局

喜相聚     发表于 2023-07-29 10:13:20

江门是670/月

大豆(杨少川)     发表于 2023-07-29 10:16:56

可以不用。我是江门的专职律师,非常欢迎您随时联系。

Quinn.     发表于 2023-07-29 07:58:50

在江门新会办的居住证小孩在江门读书可以吗

刘巧英     发表于 2023-07-29 07:59:07

您好,我是江门的专职律师,欢迎你来电咨询。建议你先和对方协商离婚,协商不成了就委托律师为你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

随遇而安     发表于 2023-07-29 07:59:13

咨询计生部门。我是江门律师,欢迎您随时联系。

剩斗士     发表于 2023-07-29 07:59:15

你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我江门律师

张晓平     发表于 2023-07-29 07: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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