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四条

冉颜红

冉颜红

新婚姻法第四条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从主体上看,忠实义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而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且自身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反,妻子亦享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再次,从时空上看,这种忠实义务只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自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最后,从立法旨意上看,该条规定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倡导性、宣示性的道德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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