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扇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多半是低文化素质人群或精神病人群喜欢暴力生活。
用心去爱
干吗避开。素质低的人才是那样。现在都什么年代了。有这种行为的男人就是个纯精神病。只是待被人们发现还没送去医院
A0gggg
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只有尽量避开一些事情。
花花世界 不必当真
家 庭 暴 力 及 其 特 征 和 分 类
摘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观点难以统一,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从其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具有特定性、隐蔽性、故意性、普遍性、违法性、反复性、残暴性、严重性等特征。以不同的标准可将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和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等。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家庭 暴力 暴力行为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状,无疑给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麻烦。因此,有必要在实体理论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英文表达为DV),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这里的解释明显是广义的。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①。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所谓暴,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参见《高级汉语大词典》),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急速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暴力应具有以下特点:性质的违法性、形式的急速猛烈性、时间的突发性、后果的严重性、主观的目的性等等。
笔者认为,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家庭暴力的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法学理论一个想象的空间。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给出的问题有二:一是“其他手段”中是否包括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的行为;二是“给……等方面”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定性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理解为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使用暴力毁损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给受害家庭成员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是现实中常见的,如以损害被害人贵重的私人财产使被害人精神痛苦不堪而达到逼其就范的目的等是为适例。
笔者这一观点,不仅有国内一些权威性词典的解释作为支持,如《高级汉语大词典》等名词典将暴力就解释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而且也得到国内一些理论界同行的认同。如有人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②再比如,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③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暴力称为强暴,台湾刑法学者们将强暴分为直接强暴和间接强暴,所谓直接强暴就是对被害人人身的暴力,所谓间接强暴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以外之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④由此可见,间接强暴中包括了对被害人所有物品的暴力。尽管这些学者都是在刑法学意义上对暴力的解释,但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与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除了在危害程度上即在量上有所不同外,其并没有质的差异。
(二)行为的隐蔽性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暴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
(三)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四)行为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1999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1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比1997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五)行为的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⑤、《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现在,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明显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亚洲的我国香港地区的《家庭暴力条例》、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马来西亚的《家庭暴力法》、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非洲的毛里求斯和南非的《家庭暴力法》;美洲的《美洲国家间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公约》(其中圣艾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巴哈马、巴巴多斯、伯里兹、智利等国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力的组织)、阿根廷的《家庭暴力法》、美国联邦的《对妇女暴力法》(后改为《预防贩卖妇女和暴力伤害妇女法》);欧洲的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等。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宣言》中,又重申了对联合国的上述宣言的承诺。由此可见,消除以对妇女的暴力为主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具有正义感、同情心的人们的共同心声,成为一个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象征。在我国,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六)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这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所在。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其一个周期一般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阶段与和好后亲密阶段。因此,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进步,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七)手段的残暴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与一般的外力行为动作如推搡、拉扯、争脱也有区别,具有残忍性,如殴打、用烟头烫,泼硫酸残忍地伤害器官等。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多为恶性案件。因为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一般轻伤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出于多种原因,往往总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不忍将施暴人诉诸法律,只有在事情愈演愈烈后,导致人身伤亡才会使犯罪暴露。此外,残酷的精神暴力也屡见不鲜。
(八)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再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与安宁自然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而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由于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甚者,会因此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一)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适用的法律是除刑法外的相关法律。
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等。
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犯罪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并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第233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强奸罪(第236条)(奸淫幼女罪已归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237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虐待罪(第261条)等。
(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这种划分的法律根据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另外,有人将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妻子的面走进卧室等精神虐待行为也认为是精神暴力,值得商榷。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这种划分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并不仅仅限于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家庭暴力还可进一步分为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和针对性的家庭暴力三种。具体地说,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针对性的家庭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此外,以侵犯的对象为标准,还可将之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与侵犯财产权利的家庭暴力。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赘述。
(三)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前述的一般家庭暴力。轻微的伤害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但这种行为往往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起点或前兆,如不及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向纵深发展并从量变发展为质变。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轻伤,根据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极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和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与重伤的关系不是绝对的,“如伤害当时伤情并不十分严重,虽经治疗,但最终呈现为重伤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伤情比较严重,而后又基本上恢复正常或者只造成轻伤害的,不能以重伤论处”。⑥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包括三种情形: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完成形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的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受害人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伤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中止犯或未遂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2条)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虐待案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大庭广众之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因此,将家庭暴力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确定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害人获得赔偿、救助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参见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载《前沿》2001年第9期第62页。
②参见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第139页。
③、④参见邢曼媛《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载《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56页。
⑤《刑法》指狭义刑法,即刑法典,刑法指广义刑法。其他法律类同。
⑥参见《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4页。
上一篇: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相关的外文文献及翻译,回答后加悬赏!3000字左右
下一篇:社会学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