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怡
根据我国《 婚姻登记条例 》和《 婚姻登记 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办理 离婚 再 结婚 的内地居民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三类材料才能办理再结婚的登记,具体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再婚 的一方还需携带 离婚证 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 离婚判决书 、离婚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 所以,如果再婚的一方之前就是 协议离婚 ,那么在办理 再婚手续 的时候要是没有携带离婚证,就不能办理再 结婚登记 。
参悟
法律分析:需要带离婚证。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