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G
1,增加抚养费有道理,但要符合男方实际,一般是工资收入的25%左右或社会平均工资比例。
当然这个数值无法规定,过少不能满足孩子需要,过多也的确有新家、新儿女、老人、自己的花费问题。
2,其数量要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有下线的意思。
3,“已经拖欠了三年零七个月的抚养费”可以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
理由问题:
[1]他还要结婚的,那要抚养他现在的家...(理由不合法)
[2]抚养费只是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用不包含在内的
...(抚养费只是生活费:是合法的,如果当初没有教育、医疗费的协议,您可能无法胜诉的。)-法律问题
但:“所以他可以不负责”是缺德的(法律断定比较难,如果没有相关协议)-道德问题
[3]工资不够,不能给多的...(要看情况,如1,保证孩子需要为原则)
如果男方没有工作、失业等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补充的回应:当地的工资标准,到当地社保部门可以查到。
雪中情
还是靠自己更实际,与其花时间去找那个不负责任的他,还不如自己想办法,你都说了,你找找法律他会找关系,这对你来说,找与不找都一样的结果,既然这样,何必再找呢,只能为自己添加更多的迷茫和伤感。自己把孩子抚养长大,你孩子会记得你的好和你为他所吃的苦,所做的一切。你的将来会是你孩子用他的孝顺来回报你,你会觉得欣慰和幸福的!
邬美清
你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还不交清抚养费的话,可以实行民事拘留。作为一个男人,连基本的责任都没尽到,应该给点颜色
赏百花缘
任何事情是有一个度来限制的。如果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达到了要求,还要过分地增加,法律是不给予支持的。如果男方有能力或增加抚养费没达到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是会支持的。所以,楼主要从当地的消费水平去争取。否则就不要再找了,找了也无用!
齊朮赱ิ舝
找媒体
未来是未到来
问一下律师就行。
大虎
爸爸交钱来
沛沛妈
1、两周岁以下的婴儿,只要母亲没有特殊的对抚养孩子不得的情况(如重大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法院是会送给孩子的母亲的。
2、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是给付人月收入的20%—30%,在以后如果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另诉追加。其收入情况你得不到时,可以在起诉后,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3、收入是指相对稳定的收入,包括工资,也包括相对固定的奖金或提成和其他收入(如房屋租赁收入,著作权收入等)。
离婚的方式、标准和子女抚养问题2006-11-23 18:47离婚的方式、标准和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常见问题一: 离婚的方式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可以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注:在双方对离婚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因长期在外工作的原因,不便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可以参照诉讼离婚的方式在长期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有相应的简便操作方式,针对这种一致的情况,一般当天可以办理完毕。
二是诉讼离婚。
无论是对是否离婚还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哪一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都无法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
至于到何地法院起诉则是很重要的问题,此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也有例外,如下列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常见问题系列二:判决离婚的标准
在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有争议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一个抽象的说法,也不是由某一方决定的,而是根据在法庭上所能证明的一些事实来综合判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此条已失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当然,感情是复杂的,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要综合各种情况判断,起诉离婚的一方要注意收集上述有力证据。
离婚常见问题系列三: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但是由于父母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必然涉及一个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一般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判决,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权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确定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抚养费。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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