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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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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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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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风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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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一般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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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知识产权,广告法,宪法,行政法等
未来是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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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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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公司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划分,可以将公司侵权行为划分为侵害股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侵害物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枫筱风จุ๊บ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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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以便进行综合分析,针对性地帮助你解决问题。
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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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亲密视频,录像。怀孕生子,等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 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月影人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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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大学老师这里不做培训。
漂泊的云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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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晴耕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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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殴打、虐待子女以及家庭成员的的可能涉嫌虐待罪
落魄先生

落魄先生

你好, 申请强制执行
净心似海

净心似海

法律分析: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夫妻间的尊重义务。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林秀婷

林秀婷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抚养义务、尊重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其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结果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否则不但造成过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产生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涛

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虐待遗弃等

独特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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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侵权的概念特征现状 婚内侵权,即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婚内侵权侵犯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1】:
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
二是夫或妻作为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里不包括婚姻关系缔结前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发生的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很明显严重的是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是对妇女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摧残,不过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 是可以治愈的, 较为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而伴随着的精神上的创伤, 却是无形的, 沉重的。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侵犯配偶权利的行为还表现为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3】。婚内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婚内侵权结果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为社会的细胞的性质决定的。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婚内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
5、存在夫妻关系是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构成婚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4】。
二、婚内赔偿的概念及现状“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5】:
(1)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四种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样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权、生育权、财产权等;
(2) 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 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 绝大多数夫妻内部的侵权行为基本上要靠夫妻间协商解决, 有些被侵权方因为惧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请求, 这就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而长期、持续存在, 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体。
(3) 离婚才赔偿, 与诉讼时效相矛盾: 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意味着不离婚, 配偶之间就不提出损害赔偿【6】。而民法通则136 条第1 款(一) 项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与第三者同居等侵权行为, 当时并没有引起离婚, 以后离婚时, 前述侵权行为(有的不具有连续性) 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离婚时提起赔偿, 就会因过时效而败诉。可见,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够。其结果必然是:
一是鼓励人们离婚;
二是不及时离婚, 婚内侵权就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立法价值是值得怀疑的。为了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 就有必要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使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产生变化,家庭中的财产大多数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出现,而这并不能说夫妻的人身关系也合二为一【7】。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这也是法律和妇女所一贯追求的目标。对婚姻当事人特别是妻子,从对方哪里获得人格尊严和不受侵犯以及当受到侵犯时能从社会和国家获得必要救济,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要求,正是夫妻人格的相对独立使婚内损害赔偿成为可能【8】。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妇女的人格权。
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随着现代平等、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完善婚姻法制度已成为可能【9】。(一) 思想基础。个人本位、法律上男女平等思想的流行和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的施行体现了人们对平等思想的追求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充分的思想基础。(二) 法理基础婚姻作为一定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形式,就其本质而言,马克思科学地提出了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的存在是基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在客观上要求人类两性结合必须有相应的秩序,而非人本能的要求【10】。而这种秩序通过婚姻制度加以规范,确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三) 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质生活资料不断丰富,家庭财富逐渐增加。人们的独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日渐增强,夫妻之间的依赖关系逐渐弱化。都注重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当夫或妻任何一方对他方造成侵害时,就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依据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 现实要求近年来,夫妻间因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对方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夫妻间的侵权违法行为,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外,修订后的《婚姻法》无助于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大多受害方往往选择的是忍耐和逆来顺受。其结果必然会助长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现行婚姻法制度在现行婚姻法体系中,虽然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客观上它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但由于婚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关于适用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的颁布, 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但其内容仍有缺陷【11】。比如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模糊;清求权主体“ 无过错方”的规定把“ 第三者”排除在过错赔偿的承担义务主体之外;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中无证明标准的规定;离婚损害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诉讼离婚。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属于《民法》的一个分支,但其所具有的特性又使婚内损害赔偿具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同的地方。为了使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很好地为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服务,必须在《婚姻法》中对其进行完善。(一)婚内损害赔偿应该以一方的过错为前提。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除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明显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12】。所以,在我国《婚姻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配偶一方,因以下过错,导致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二)在《婚姻法》第条之后, 应当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形式【13】。, 可以规定为夫妻一方实施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承担以下责任、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具结悔过, 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侵权人训诫等、赔偿损失, 侵权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三)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发生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婚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如果发生侵权行为, 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 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对他方进行损害赔偿, 首先应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 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实行分割, 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判决。(四)应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14】”。夫妻首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为独立,一方在其自身权利遭到对方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世界大部分国家都经历了这一过程,在美国初期,认为丈夫与其妻子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与其自己订立合同,因此夫妻不能互相起诉。后《已婚妇女财产法》允许夫妻间在一方非法侵害对方财产时互相起诉。但仍然禁止夫妻间因对方侵犯人身权而起诉,即所谓的“夫妻侵权豁免”,其依据是认为夫妻间诉讼会破坏家庭的和谐。【15】.后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侵权豁免应该被取消。现在,根据《已妇女保护法》许多州允许夫妻间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总之,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也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立法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确认, 使之与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 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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