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高空抛物“全楼买单”

惠质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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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里高楼林立,同时也伴随着高空坠物的隐患。这往往伴随着极大的危险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此次民法典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明确表态,彰显着坚决守护群众头顶安全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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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何时休?

一颗小小的鸡蛋,从十几层楼的高处扔下也能砸破头骨。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鸡蛋更有杀伤力。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头部导致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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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条款”引争议

在《民法典》确立以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高空抛物案中,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够自证清白,被砸者的损失,将由全楼业主共同承担,即所谓的“连坐”,诸如此类的案例屡见不鲜。

这样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然而,这种解决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高,并可能违反民众意愿,往往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运而生。 此次民法典对这一“连坐条款”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民法典赋予了相关建筑物使用人在先行给予被害人补偿后,可以继续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补偿行为不再是终局,而仅是一种“垫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善。

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平,还在于警示。如果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元凶而得不到救济,倘若没有任何人为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坠物会越来越少呢?

《民法典》对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完善。

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直接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举措将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可以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是一本与14亿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典,几乎囊括了你自出生到读书、到工作、到买房买车、到生儿育女、到分家析产、到安享晚年的一切大事小事,平时对这方面空白的朋友,不妨有空翻一翻,学法懂法对我们的生活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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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但只有自己懂法,法律才能真正保护你。如果不懂法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掉入别人预设的法律圈套,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捍卫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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