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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程序:
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证据;
2、法院在收到起诉后的七日内立案;
3、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有效的,终止审理;
4、调解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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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五至六年没有回家,已经出轨,你可以起诉离婚。如果你有男方出轨的证据,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即可判决离婚。
当事人必须要知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相关的材料:
(一)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要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
(二)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等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五)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天空
秦皇岛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1、双方都认识到不可能再继续过下去,可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即可。
2、如果双方不能协议,也就是说在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有不同意见,就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3、写一份起诉状,说明为什么要离婚,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要求理由,即可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问题详细了解比较好的方法是访问秦皇岛家庭律师的百度空间或查阅本人个人资料联系方式详聊。
辞 旧
单方向法院起诉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欧阳
起诉离婚的程序
士当弘毅
1、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一是协议离婚,
二是诉讼离婚;
2、双方协商离婚不成的,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
辣条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程序
阿七
起诉离婚的流程你知道吗
赛丽曼与哈丽曼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一、起诉离婚程序:
(1)准备离婚起诉所需要的证据
(2)拟定离婚起诉书或者请律师代写起诉书,带齐离婚诉讼所需要的立案材料去立案
(3)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如果受理,会出具单据和手续,让你交离婚诉讼费,交费后把单据给法院换票,大多数的银行在法院设置了便民缴费窗口直接交即可。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之后,在法定时间内通知对方领取传票、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通知双方
(7)庭审,离婚诉讼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涉及财产金额大、过错赔偿、子女抚养、调查取证等很多问题,对法院诉讼不熟悉,最好先咨询律师。
(8)法院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作出判决,一般都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进行判决。
二、起诉离婚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
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
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王璇
您好,朋友,我能给您的法律建议有:
1、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双方存在异议,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属于幼年,一般会判给母亲,如果孩子未满18周岁,需要举出对方的不良嗜好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发育的事实,可以排除对方抚养权的取得。
2、另外,孩子的自主选择也会对法官的裁量有一定的影响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助您
叶小彤
首先,本着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出发,双方在进行协商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就孩子的相关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书
其次,协商不一致的话,可以就相关问题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可就此问题进行调节异或开庭审理
最后,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双方最好是不要离婚;是在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我觉得应该把孩子交给最有利他成长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曲进
你好:
离婚程序需要处理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只有这三个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才有可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有一条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解决。
章鱼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专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Sunny
您好,可以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起诉,不过会根据对哪一方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利为前提条件的。
如果您想咨询更多意见,或加本人Q Q
千言万语
1、协议离婚
2、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3、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
龙琪
婚姻法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要求
一是双方自愿,
二是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婚姻法》第31条)
3.诉讼离婚
1)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
3、34条)
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婚姻法》第32条)
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婚姻感情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婚姻关系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用客观化的婚姻关系来代替主观的婚姻感情,更有可操作性。《婚姻法》第32条,明确了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五种情形要详记。
3)诉讼离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62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1
2、150、185条都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应结合《婚姻法》来一起记忆。
五、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债务清偿,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第36~38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
4、2
5、26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以下情形优先考虑,第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第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
三,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第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第
五、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七、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
探望权是修改婚姻法新加的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六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 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权(《婚姻法解释》(一)第2
8、2
9、30、31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的新加内容。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为过错方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三、 使用不法手段减少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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