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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和欧洲中世纪教会法规定的婚龄,男仅为14岁,女仅为12岁。中国后周武帝时规定:男15岁、女13岁为嫁娶之期。唐开元年间规定:男
1
5、女13岁,听婚娶。明洪武令、清通礼均规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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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14岁以上,可以婚娶。早婚对男女本人和子女以至整个民族的健康都有危害,因此破除早婚陋习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些法律规定对破除早婚陋习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广泛存在着小生产经济,个体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为了满足对劳动力的迫切需求而早婚、早育、多生;同时受“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宗法观念的影响 ,致使早婚习俗长期延续下来,至今在一些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早婚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因而是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存在配偶间所具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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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
十
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
十
六、女十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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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开元令:男
十
五,女
十
三。
据统计,历代婚龄如下。战国齐桓公令:男三
十,女
十
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
十,女
十
七。汉惠帝令:女
十
五。晋武帝令:女
十
七。北周武帝令:男
十
五,女
十
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
十,女
十
五。唐玄宗开元令:男
十
五,女
十
三。宋仁宗天圣令:男
十
五,女
十
三。宋宁宗嘉定令:男
十
六,女
十
四。宋司马光《书仪》:男
十
六,女
十
四。宋朱熹《家礼》:男
十
六,女
十
四。明太祖洪武令:男
十
六,女
十
四。清《大清通礼》:男
十
六,女
十
四。事实上,汉昭帝八岁断位,时上官后才六岁,十岁时册立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岁;汉平帝九岁继位,权臣王莽以九岁之女嫁他为皇后。民间,早婚之俗一直为历代所崇尚。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礼仪,十七遗汝嫁。”《汉书·王吉传》:“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织绮,十四采桑南陌头。十五婚为卢郎妇,十六生儿字阿侯。”唐李白《长干行》:“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宋司马光《家范》:“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