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指尖陀螺。 发布日期:2023-05-05 22:52:15 浏览:1016
小方 发表于 2023-05-06 01:22:26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政策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第五条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可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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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时空 发表于 2023-05-06 01:16:38
李泽鑫 发表于 2023-05-06 01:17:11
千里求姻缘一线牵 发表于 2023-05-06 0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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