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了法院不受理,半年后再起诉是不是就可以离婚

四季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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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组织一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或者婚内过错的证据,方便一次性判离

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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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坚持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苏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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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需要看你的证据。

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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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结婚证或者婚姻证明)。

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法院应当受理。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若是您存在上述第一条的3种情形,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等到该特殊情形消失了,您可以再次起诉。若您是第二种情形,为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现役军人无重大过错,您就算再次起诉,原则上法院也不会受理。除非您能证明你们的感情确已破裂,您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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