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看风云
无望或许比伤害更折磨人,尤其对曾被婚姻伤害,又决心重新寻找幸福的人。4月11日,泰国“坠崖孕妇案”受害者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被各大婚恋平台拒之门外,因为自己没有“离婚证”。王女士在视频中表示:“因为我和我前夫的离婚官司还没有进行,目前在法律上,我仍然还是他的妻子。”2019年6月9日,怀有身孕的王女士与丈夫俞某在泰国景区游玩时,被丈夫推下悬崖,全身17处骨折,腹中胎儿流产。她在ICU抢救了8天,历经了多次手术,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因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而无法行走。而行凶者俞某,仗着王女士行动不便、语言不通,还在全国人民面前扮演了好几天“模范丈夫”,从被泰国警方以谋杀妻子未遂为由逮捕,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再到二审因“法官认为被告不构成蓄意杀人罪”,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十年,俞某至今仍是王女士的丈夫。为什么幸存妻子不能与杀妻丈夫离婚?监狱里的丈夫甩不掉?王女士表示:离婚属于民事案件,需要等泰国刑事案审理有最终结果后,才能从国内提起诉讼离婚。妻子都惨遭毒手了,离个婚还要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吗?哪国法律这么教条?肯定不是中国。在中国刑事案件诉讼和民事案件诉讼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法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夫妻双方即使没有相互伤害,但出现一方入狱,另一方想离婚的情况,在国内也是可以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法规,原告在被告无法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所在地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诉讼离婚: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在中国的离婚效率比泰国高多了。但王女士苦等的离婚证,或许会比想象中来得更晚一点……跨国离婚有多麻烦?无论案件判决结果如何,俞某大概率是要在泰国吃很长时间牢饭的,导致双方形成跨国“人户分离”状态。跨国“人户分离”指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滞留)在国外的分离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条规定,“人户分离”的夫妻无论哪一方、从哪里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也可以通过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向泰国法院发起对俞某的离婚诉讼。只不过跨国“人户分离”的离婚诉讼过程更繁琐,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诉讼文书,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例如按对方要求对诉讼文书进行文字翻译等,在被告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或许有朋友领教过国际邮寄速度,除了慢,国际邮寄还可能“丢件”。好消息是,在我国,送达诉讼文书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且根据各种情况认定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的)可自期满之日视为送达有效。坏消息是整个离婚流程走完,耗时将近1年,但王女士依然是幸运的,因为她还有美好的未来和希望,而有些妻子永远留在了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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