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香香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项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也是《民法》上公平正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补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只适用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而并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情况下,离婚时共有财产是均等分割的,而且分割财产时法院会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照顾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一方。而在夫妻对财产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给予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一方适当的补偿,难免有失公平。
(2)要求补偿的一方必须是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一方。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付出的可以是劳动、时间和精力,也可以是钱财。对家庭所尽的义务除了法律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以外还包括在其他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 (二)如何请求离婚补偿 对家庭尽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请求,可以直接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不同意补偿或者对补偿的数额、方式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判,另一方应当执行。提出补偿请求必须是在离婚的同时,离婚之前不能提出,离婚之后该项权利也将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