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美伶
按照最高法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2012年7月份)
本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可以理解成属于婚前财产(不是真正意思上的婚前婚后)。
对本套房产的构成做如下解释:
男方付的首付并登记、有月供了,那么房产证办理下来将是男方的名下的房产。
按照司法解释来说男方享有首付+婚前月供部分的百分之百产权。
婚后共同还款,女方享有部分权利。
当双方不幸走到那一步:首先是双方对房产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情况(身体状况、子女抚养等)进行判决
一般来说首付+婚前月供部分归男方,婚后月供部分进行双方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双方再进行分割或一方对另一方补偿。若判给男方,男方支付婚后月供的女方份额+增值部分的女方份额。若判给女方,女方支付男方首付+婚前月供+婚后月供的男方份额+增值部分的男方份额。(判给女方需要女方主张权利)
我用简单的数值来告诉你
房子买的时候是10块钱,首付2块钱,婚前月供1块钱,婚后月供7块钱,离婚时房子涨到20块钱,
那么怎么分割,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然后男方对女方进行赔偿,赔偿=(20-10)/2+7/2=7.5块钱。
房子判给谁,那么若还有月供的,谁支付月供。所有的债务都归他!
这个是司法途径的解决办法。
结婚前,分手的话,那么你们并没有登记领证,那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们之间是债务问题。即三万块钱是算借给他的,同时那5万块钱是谁借的,谁还。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这个主要靠的是良心了,估计让您拿证据证明您当时首付出了3万元也不容易,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的,增值部分也是可以争取到的。恋爱带给每个人都是美好的,虽说现在觉得不合适了,如果男方双方想分手了,如果昧着良心不承认,我觉得您是幸运的,如果结婚以后你的一辈子和这样的人生活也不会幸福的,这样的人事业也不会有什么成绩的,对曾经共同生活共同帮助的女友能这么无情这么冷酷,他能给你幸福吗。
一切顺利
因为你们是共同还款,份数后女方肯定有啊
风如是
估计只能还你首付的那部分,最多再多贴你一点
刘娜
不能。
我们先理清婚后还贷为什么要分增值部分: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相当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是这样的。法律不保护未婚状态的男女关系,女方选择帮男方还贷,一般会被认定为是赠与或者借款。
从公平的角度讲,认定为借款比较合理,分手时男方应该还给女方的还贷部分。
但从常理来看,会被认定为是赠与。当然,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的话,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女方也是可以拿回这部分钱的。
所以,女方的增值部分肯定是没有的。
除非男女双方有约定,虽然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实际是双方一起购置房产,那么这个时候女方是可以按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割增值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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