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效力的认定

心静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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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涉外婚姻的人身效力有那些《婚姻法》未规定涉外婚姻内容,其内容见于《民法通则》中的涉外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5、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有规定涉外婚姻部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涉外婚姻的人身效力很多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比较使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客观: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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