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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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6]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8] 。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9] 。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11]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3]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4] 。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5]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6]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7]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8] 。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19]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 [5] [20] [21] 。

A 静欧尼

A 静欧尼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分别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做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虽不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本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民法是私法表明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当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A、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B、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C、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D、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三)民法是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个方面的功能。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必然是裁判规范,否则行为规范就失去了其诱导人们从事行为的功能。但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例如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等就不是行为规范。裁判规则可以间接地促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从而积极地作用于行为规范。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首先,从历史上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

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也是服务于财产交易关系的,而交易也是最终成为财产归属的转换。与之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平等等价、自由竟争,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需要尽量减少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市场经济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规则的成熟为标志的。

(五)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治组织状态。黑格尔首先提出之一概念,提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的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的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而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确立完善的民法制度来加以推动,并通过民法来规范市民社会,并大力弘扬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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