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付钱,写女方名字

董攀

董攀

法律主观:


1、赠与已经完成,不能追回。
2、可以主张对欠条真实性不认可,主张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你爱人与其父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故不予认可。
3、假设如果成立,是的。
4、婚前个人3万需要举证,有难度。但你父母出资20万元,如果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可以认定为对你个人的赠与,如果是你爱人或者你爱人与你两个人的名字,那么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5、没有一般,个案跟个案不同。
6、需要看具体情况,可以主张不予同意
7、这个也需要看证据,如果当时没有打欠条或者借条,那么非常有争议,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没有特别细致的法律规定。 被几十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公司聘任为法律顾问。2009年至今,曾多次到全国各地各论坛、高校参与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的法律实务讲座,得到广泛认可。 善于抓住纠纷的焦点问题,思路清晰,思维敏捷,在处理疑难杂案及极具争议性的纠纷时,往往能出其不意找到致胜点。 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充实的理论基础和办案心得,以非常之高的胜诉率被多数当事人所认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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