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共有财产时需要注意哪些原则?

酒自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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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双方均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无法去判断哪一方的贡献有多大或者哪一方根本没有贡献。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在具体分配的时候只能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所述。
(1)协商一致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在协商_致的原则下对财产进行分割。
(2)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是贯穿《婚姻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男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均等的,不能歧视妇女。在具体分割财产时还应当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3)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如果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种补偿不是在分割财产时多分,而是财产分割后,由被请求方从其分得的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中支付。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庹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区别于第四条中的补偿,也区别于在分割财产时多分的情况。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依据上述隐藏、转移等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6)尽量按比例分配实物或权利。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比例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只有在不能原物分配时候才折价分割。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按照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分配。对于房产,可以平等竞价取得或者折价补偿。
(7)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在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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