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婚内欠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苏怡

苏怡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参考资料:

伤悲。

伤悲。

是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梦之旅@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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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债务的性质,如果双方同意借债的,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返还的责任。

如果是一方借的赌债、高利贷,不是法律认可的债务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借钱,非用于家庭开支的,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信誉卡是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是婚内二人是不是都知情,而且这个信誉卡的欠款是否是用于家庭开支?有一个不满足都不会成为夫妻的婚内共同债务。

有舍才有得

有舍才有得

离婚,银找我,说前夫信用卡欠款未,要我协助偿我《华民共婚姻》第四十条解,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应共同偿前夫信用卡候办拿做担保办我清楚信用卡钱花哪我更清楚能定义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另外我《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看,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能够证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除外银行信用卡章程明确规定说信用卡限申请表填列申领本使用租转借否则产损失由持卡承担否说明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呢我否能置身事外呢

北扶楣诅希篇舱摧坐兜接元兑腾肉悲

心雨

心雨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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