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谢莲

谢莲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对 夫妻共同债务 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理解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我国民事法律,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以有溯及力为例外。何为法律的溯及力,为什么要规定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呢。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和行为是否适用,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该法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人现在行使的行为预知到后面法律会产生的后果,这是不可能的事。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的民事法律也采取了该项原则。我国的《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该规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如果某项民事法律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者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定。综上,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对于该解释施行以前已立案但未审结的案件,不能适用,且之前已审结的案件,也只能适用之前的法律及解释,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对于施行以后新受理的案件,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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