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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同居不算事实婚姻。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无论离婚后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承认事实婚姻的时期,事实婚姻也是要满足实质条件才能成立,而不是以离婚后同居时间的长短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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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视为是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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