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离婚时归女方,怎样才能不经过男方同意就能改姓?

A-莫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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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咨询就要依法办事。法律上尽管大人离婚,但子女的监护人仍然由生身父母承担。
因此,必须征得男方同意,方可改姓。否则无效。

慧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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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的子女更改姓名还是要双方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尤其是对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的姓更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最高法院是明确规定不支持的。参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法民字第11号,目前仍有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 婚姻法 第 十六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 婚姻法 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 婚姻法 第 三十五条 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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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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