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分居一年多期间,丈夫以女儿作为监护人的名义向我追讨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法律依据吗?

淑慧

淑慧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

没离婚 他的就是你的 要个鬼 鬼才给他

GEORES

GEORES

你们还没有离婚,他追讨什么抚育费。我想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但是我问你,你们分居以来管过孩子吗,你的经济条件是不是比你老公的好呢。

要是你的条件比他好,自己的孩子咱也有抚养的义务。孩子是无辜的理应你们好好的呵护。

你们为什么闹得这样啊,难道就不能坐在一起好好谈谈吗,各次深刻的检讨一下。为了孩子好好在一起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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